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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設置有空氣清淨裝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其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 後之位置。但不會因所吸引之有機溶劑蒸氣引起爆炸且排氣機無腐蝕之虞 時,不在此限。 雇主設置之整體換氣裝置之送風機、排氣機或其導管之開口部,應儘量接 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雇主對設置於局部排氣裝置內之空氣清淨裝置,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 施檢查一次: 一、構造部分之磨損、腐蝕及其他損壞之狀況及程度。 二、除塵裝置內部塵埃堆積之狀況。 三、濾布式除塵裝置者,有濾布之破損及安裝部分鬆弛之狀況。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異常氣壓作業,種類如下: 一、高壓室內作業:指沈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 ,於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以下簡稱作業室. )或豎管內部實施之作業。 二、潛水作業:指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水深超過十. 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5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氣罩宜設置於每一粉塵 ...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 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離心機械,係指離心分離機、離心脫水機、離心鑄造機等之利. 用迴轉離心力將內裝物分離、脫水及鑄造者。 第 5 條. 本規則所稱過負荷防止裝置,係指起重機中,為防止吊升物不致超越額定. 負荷之警報、自動停止裝置,不含一般之荷重計。 第 6 條.
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附表一甲欄所列粉塵作業之有關事業。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粉塵作業:指附表一甲欄所列之作業。 二、特定粉塵發生源:指附表一乙欄所列作業之處所。 三、特定粉塵作業:指粉塵作業中,其粉塵發生源為特定粉塵發生源者。 四、礦物等:指下列之一之物質。 (一)存在於地殼中之土石、岩石或礦物。 (二)化學及物理性質與前款相同且均一之人工固體物質者。 五、密閉設備:指密閉粉塵之發生源,使其不致散布之設備。 六、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粉塵之設備。 七、整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之粉塵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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