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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3月30日 · 2021-03-30. 元鴻法律事務所律師 陳慶鴻. pexels. 被高薪挖角卻遭原公司提告跳槽到同業前先搞懂競業條款和營業秘密法. 經理人熱門 八分生活熱門. 分享. 收藏. 在各產業中,挖角的消息屢見不鮮,但有些挖角的舉動,小心會觸法。 今年 3 新北地檢署懷疑智鈊科技有限公司芯道互聯有限公司以高薪挖角台灣人才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大動作搜索兩間公司。 高薪挖角,帶著客戶和製程資訊投靠對手,可能會有什麼問題? 這次的事件又有何特殊之處? 高薪挖角延伸的營業秘密戰. 首先,要了解《營業秘密法》的規範。 其實不只跨國的挖角,國內各家科技公司間的營業秘密戰,早已打得如火如荼,競爭公司相互挖角研發人員,互控對手侵害自家營業秘密等,時有所聞。

  2. 要跳槽要創業你不可不知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 GoodJob 職場透明化運動. 要離職時人事提醒我,當初進公司時簽的那一大疊僱傭契約裡有一條「2 年內不能在同行工作」,WTF?? >> 馬上開始搞懂競業條款」,檢查自己是否被綁住了? 109113. 目標: 200000 筆. 註1:在禁止期間內,勞工不管是完全停止工作、或另外做禁止範圍以外的工作,公司都必須依約給付半薪(以上),作為限制勞工工作選擇權的補償。 註2:違約金原則上自由約定,但也不能漫天要價。 如果鬧上法院,法院會參考「違約嚴程度、違約造成公司多大損害、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判斷違約金訂得是否合理,如果訂得太高,法院有權插手減少違約金。 依據:勞基法 9-1條、勞基法施行細則 7-3條. 註3:為什麼只是「理論上」?

  3. 根據 勞基法§ 9-1 規定,必須要符合以下 4 項條件競業禁止條款才是有效的: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雇主所主張的營業秘密應該要是合法正當的且的確有受保護的必要例如公司正在研發中的新技術配方⋯⋯等等。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該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的工作,必須要是 真的有可能接觸到公司營業秘密的職位 ,所以如果只是基層的員工,沒有接觸到公司正在開發的技術或其他營業秘密的可能,就不能要求其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針對該款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7-2 有更詳細的規範,包括: 競業禁止的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的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且 最長不得逾二年 。

  4. 2021年10月27日 · 雇主欲與勞工約定合法有效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下列要件勞基法第9條之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一第7條之三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及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之合理補償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三、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明確並合理之營業秘密。 四、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期間不超過二年。 五、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補償金額須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生活所需,每月補償金額至少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50%。

  5. 2011年4月28日 ·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競爭行業的禁止。 在憲法上保障人民工作權,包括選擇工作的權利,但另外一方面,企業發展出的營業祕密,當然不希望員工離職時帶走。 這裡產生了衝突憲法上保障工作權跟企業營業祕密受到可能被揭露的風險所以法律上就讓競業禁止在合理的條款下可以成立。 所謂的合理條款,有五要件。 第一, 工作範圍要限制。 鴻海案最大的問題,是中高階主管卻限制他低階工作也不能做。 再來是工作範圍的限制,鴻海案有四十五項的限制,明顯想封殺這名員工的工作機會。 鴻海因此被法院判決競業禁止條例無效。 廣告. 第二, 期間要合理。 一般認為兩年是合理期,有些公司定超過兩年,甚至定出永無終止之日,看起來對企業有利,但法院很容易判無效。 第三, 工作地點。

  6. 其他人也問了

  7. 2021年4月20日 · 台積電前採購經理違反競業跳槽中企 二審判賠250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4-20 16:41. 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 ( 2330-TW) 採購處薛姓前經理,離職後 5 個月就到中國紫光集團旗下的長江存儲武漢新芯擔任採購副總裁遭控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台灣高等法院今 (20) 日二審判決出爐薛男須賠償台積電 250 萬元 (含返還補償金)。 台積電提告指出,薛男自 1999 年進入公司,2011 年 7 月升任採購處經理,接觸許多營業秘密及商業機密,包括台積電與供應商的原物料規格、成本、數量,以及訂單合約所載資訊等內容,甚至知悉生產時程、產能與新廠建置規劃。

  8. 所謂競業禁止」,是指企業為避免創辦人或受雇者使用優勢技術或因任職或經營所獲知企業之秘密資訊進而洩漏牟取他利傷害企業利益因而制定在職或離職後於一定期間地域範圍下不得從事相同或相類產業之約定。 實務上,通常會搭配保密條款或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一起簽署。 這樣的約定,創業者或受雇者必定不陌生,這在科技業或技術核心產業時常耳聞與簽署的條款,通常是希望達到以下目的: 避免技術或營業秘密外流 、 惡意挖角或跳槽、掌握技術或秘密之創辦人或員工使用該技術或秘密來營利獲益,成為原企業的競爭者 。 針對「競業禁止」,我們可以區分 在職中 與 離職後 兩個面向來探討: 一、在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