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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3月30日 · 2021-03-30. 元鴻法律事務所律師 陳慶鴻. pexels. 被高薪挖角卻遭原公司提告跳槽到同業前先搞懂競業條款和營業秘密法. 經理人熱門 八分生活熱門. 分享. 收藏. 在各產業中,挖角的消息屢見不鮮,但有些挖角的舉動,小心會觸法。 今年 3 新北地檢署懷疑智鈊科技有限公司芯道互聯有限公司以高薪挖角台灣人才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大動作搜索兩間公司。 高薪挖角,帶著客戶和製程資訊投靠對手,可能會有什麼問題? 這次的事件又有何特殊之處? 高薪挖角延伸的營業秘密戰. 首先,要了解《營業秘密法》的規範。 其實不只跨國的挖角,國內各家科技公司間的營業秘密戰,早已打得如火如荼,競爭公司相互挖角研發人員,互控對手侵害自家營業秘密等,時有所聞。

  2. 根據 勞基法§ 9-1 規定,必須要符合以下 4 項條件競業禁止條款才是有效的: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雇主所主張的營業秘密應該要是合法正當的且的確有受保護的必要例如公司正在研發中的新技術配方⋯⋯等等。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該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的工作,必須要是 真的有可能接觸到公司營業秘密的職位 ,所以如果只是基層的員工,沒有接觸到公司正在開發的技術或其他營業秘密的可能,就不能要求其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針對該款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7-2 有更詳細的規範,包括: 競業禁止的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的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且 最長不得逾二年 。

  3. 要跳槽要創業你不可不知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 GoodJob 職場透明化運動. 要離職時人事提醒我,當初進公司時簽的那一大疊僱傭契約裡有一條「2 年內不能在同行工作」,WTF?? >> 馬上開始搞懂競業條款」,檢查自己是否被綁住了? 109113. 目標: 200000 筆. 註1:在禁止期間內,勞工不管是完全停止工作、或另外做禁止範圍以外的工作,公司都必須依約給付半薪(以上),作為限制勞工工作選擇權的補償。 註2:違約金原則上自由約定,但也不能漫天要價。 如果鬧上法院,法院會參考「違約嚴程度、違約造成公司多大損害、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判斷違約金訂得是否合理,如果訂得太高,法院有權插手減少違約金。 依據:勞基法 9-1條、勞基法施行細則 7-3條. 註3:為什麼只是「理論上」?

  4. 2021年10月27日 · 雇主欲與勞工約定合法有效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下列要件勞基法第9條之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一第7條之三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及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之合理補償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三、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明確並合理之營業秘密。 四、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期間不超過二年。 五、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補償金額須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生活所需,每月補償金額至少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50%。

  5. 2023年11月27日 · 許多科技新創產業為避免員工離職後洩露公司佈局營業機密」,因此都設有俗稱旋轉門條款競業禁止條款」,明令離職勞工不可跳槽至競業勞動部提出說明雙方簽訂的條款必須符合勞基法中的4個要件才算有效此外修法後雇主也必須對勞工的競業禁止行為提出合理補償如未提出則無效。 文/《 104職場力 》小編. 常被俗稱為「旋轉門條款」的「競業禁止條款」,意在保障員工離職後、屬於原東家的權益不受損,可是「競業禁止」的適用範圍到底有多廣呢? 是否終其職涯都不應該任職在相同產業的競業呢? 如離職勞工遵守條款規定,原雇主是否會給予相應的補償? 勞動部特別提出說明:「競業禁止條款」要生效須符合《 勞動基準法 》 第9條之1 的4個要件才有效,這對勞資都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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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4年4月3日 ·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拼多多騰訊字節跳動百度電動汽車電池巨頭寧德時代等中國科技公司現將競業條款變成強大工具作為防止一般員工跳槽到競爭對手的手段現在傳出一些中國公司採取監視措施收集離職員工跳槽違反競業條款的證據通常這些證據被中國法律體系認可為合法證據前員工面臨高賠償痛不欲生過去10年左右中國科技公司之間的競爭加劇違反競業條款的訴訟數量激增截至2020年的5年內成長了4倍。 《日經亞洲》指出,根據數百份法庭文件顯示,包括拼多多、阿里巴巴、騰訊、字節跳動、京東和百度等中國科技、電商巨頭,均出現對離職員工進行了監視,從離開住宅區到達新的工作場所,整個過程進行監控和錄影。 競業條款,最初旨在透過阻止高階主管跳槽到競爭對手,用來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

  8. 2011年4月28日 ·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競爭行業的禁止。 在憲法上保障人民工作權,包括選擇工作的權利,但另外一方面,企業發展出的營業祕密,當然不希望員工離職時帶走。 這裡產生了衝突憲法上保障工作權跟企業營業祕密受到可能被揭露的風險所以法律上就讓競業禁止在合理的條款下可以成立。 所謂的合理條款,有五要件。 第一, 工作範圍要限制。 鴻海案最大的問題,是中高階主管卻限制他低階工作也不能做。 再來是工作範圍的限制,鴻海案有四十五項的限制,明顯想封殺這名員工的工作機會。 鴻海因此被法院判決競業禁止條例無效。 廣告. 第二, 期間要合理。 一般認為兩年是合理期,有些公司定超過兩年,甚至定出永無終止之日,看起來對企業有利,但法院很容易判無效。 第三, 工作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