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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5年10月12日 · 新臺幣 900至1,300元.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 ...

  2. 2011年7月1日起,首次申中華民國護照必須辨認申請人身分,如果申請人不能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也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理人別確認,才能委託理。

    • 1919年9月(第1版), 1995年1月(可機讀護照), 2008年9月29日(第1代晶片護照), 2017年12月(第2代晶片護照), 2021年1月11日(提升台灣辨識度的新版護照)
    • 護照
  3. 2024年4月1日 · 護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 照片 、 簽名 、 出生日期 、 國籍 和其它個人身分的證明。 許多國家正在開發將 生物識別 技術用於護照,以便能夠更精確地確認護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國際間旅行通常要求出示護照,但也有例外的情況。 護照實際上僅僅是一種國際認可的用來對旅行者身份鑑定的手段。 而這樣的鑑定要求在很多情況下或針對某些旅行者可以免除。 例如現在 美國 公民憑增強型駕駛執照即可進入 墨西哥 ,而 歐盟 國民在歐盟內部旅行也不需要護照。 同樣的,護照在一個國家內部也可以被當成身份證件而使用。 國際民航組織 已經就護照的標準格式和特點制定了Doc 9303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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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05年10月12日 · 中华民国护照 是 中华民国 外交部 所核发的 护照 ,申请资格为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 。. 《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 中华民国国民 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 台湾地区 设有户籍国民或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1] 。. 大陆地区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门居民 ...

    • 歷史
    • 外部連結

    起源

    1931年(民國20年)12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頒佈《戶籍法》,規定要開展戶籍登記和戶口調查,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1939年(民國28年),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規定適齡服兵役男子必須辦理「國民兵役證」,這應該是中華民國實行身分證制度的雛形;1941年(民國30年),為進一步加強對壯丁的管理、便於戶口調查,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身分證暫行條例》,規定凡年滿18歲至45歲的役齡男子(必要時可前後各延伸5年,即13歲至50歲),必須領取國民兵身分證。 1946年,國民政府修正公布《戶籍法》,第十一條明確提出「已辦戶籍登記之地方,得製發國民身分證,或經內政部核准以戶籍謄本代之」;同年6月,行政院頒佈了《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國民身分證的有關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同年10月,依據內政部公布的《國民身分證實施暨公務員首先領證辦法》,中央及省級公務員率先領取國民身分證。 1. 重慶市的國民身分證 2. 1949年9月30日,廣州市發出的國民身分證

    臺灣地區

    臺灣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為方便管理臺灣人,將人頭編碼,並配發證件。曾有檜木製成的證件,可能是身分地位較高之人才有。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類似良民證的臺灣身分證取消。 1949年,臺灣省政府避免中國共產黨滲透臺灣,宣佈臺灣省戒嚴令後,立刻進行戶口普查,並正式換發身分證。因為臺灣日據時期遺留戶政資料完整,換發迅速。同年12月24日,大批外省人開始以各地良民證與居留證,換發標明「外省」字樣的身分證。抵臺人員換發臺灣身分證較臺籍人士困難,不僅須申報表和一張保證書,也須找兩家店號作保。外省籍人士若無身分證,遭中華民國憲、軍、警盤問,可能被迫入伍服兵役,成為補充兵員。

    中華民國 內政部戶政司 全球資訊網(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格式專案」修正計劃(核定本)(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019年10月
    修正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格式專案執行計畫(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
  6. 一是進一步簡化大陸居民申請赴台灣的手續。 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申請人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入台許可」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前往台灣簽注;二是放寬簽發多次出入境簽注的範圍和有效期限,大陸居民申請前往台灣,公安機關最長可為其簽發3年有效多次往來台灣簽注;三是大陸居民在台灣期間取得台灣居民身份證件的,可自願選擇放棄大陸居民身份;四是取消大陸居民憑有效簽注返回大陸限制。 [5] 2016年2月1日起, 國台 實行「陸客中轉」試點政策。 從 重慶 、 南昌 或者 昆明 出發經台灣轉機前往其他地區的旅客無需申領此證,只需持有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和目的國入境文件即可從機場出境。 2016年12月15日,公安部決定啟用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或稱卡式大通證)。

  7. [8] 臺灣地區居留證 [ 編輯] 臺灣地區居留證爲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簽發。 無戶籍國民在法律上是 中華民國國民 ,但沒有有效的臺灣地區戶籍。 取得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的條件是年滿14週歲且有臺灣地區戶籍。 在 中華民國法律 中,有戶籍國民和無戶籍國民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有包括居住權、選舉權等完整的公民權利,而後者需經許可才能進入臺灣地區,否則會被遣返。 有戶籍國民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而無戶籍國民只能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 這兩類國民都有資格取得中華民國護照。 成年無戶籍國民成爲有戶籍國民,並有資格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必須在臺灣地區居住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會先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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