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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年1月2日 · 甲說:本題要保人既違反告知義務,則於主契約即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死亡或重大殘廢)發生前,保險人自得解除契約 ,而附約係從屬於主契約,主契約失效,附約亦失其效力 ,故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應為有理由。 乙說:本題要保人罹患愛滋病,就主契約即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 (死亡或重大殘廢)雖尚未發生,但附約之健康保險之保 險事故已發生,按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因此於已發生之健康保險保險事故結束及理賠終了前,應不容保險人藉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尚未發生,而解除主契約以逃避附約之理賠責任,限制保險人任意解除契約之權,保障保險消費者之權益,方能貫徹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修正之立法意旨。 初步研討結果: 問題一:採甲說。 問題二:採乙說。 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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