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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2月7日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法規強制要求 5 人以上公司行號要設立「勞保」投保單位,反之,4 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就可以不必設立,所以阿水的手搖飲料攤不設立「勞保」投保單位是合法的。 但是,因為沒有投保勞保,所以勞保的生育、老年給付、生病、死亡、失能等保險給付,及職業傷害保險的醫療、住院、失能、死亡等給付,也因此無法領取。

    • 職業災害的定義:職災有兩種?上下班通勤、出公差發生意外算嗎?
    • 通勤災害認定:符合 4 項條件,才能申請勞保職災保險給付
    • 「適當」的時間與路徑、日常「必需」的私人生活行為,這些該如何定義?
    • 注意!「通勤災害」並不一定是勞基法上的「職業災害」

    一般而言,勞工發生的事故與工作相關,都可能被認為是「職業災害」。但具體來說,職業災害在法律上有兩種意義:一種是由雇主負擔補償責任的「職業災害」(規定於勞動基準法中),第二種則是由勞工保險局給付職災保險補償的「職業災害」(原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2022 年 5 月起將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進行規範)。 兩者對於職業災害的範圍略有差異。多數情形是,勞工既能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也可向雇主請求補償,不過雇主能主張不再支付勞保已支付之部分(即所謂「抵充」);少部分情形中,勞工雖能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但因不構成勞基法的「職業災害」,所以不能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本文主要針對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職災保險的「職業災害」一類說明。 勞動部所頒訂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下稱...

    不過,就算傷害發生在上述的通勤途中,仍需符合 4 項關鍵要件,才能申請勞保職災保險給付,包括: 1. 事故發生於適當的通勤時間內 2. 事故發生於通勤過程中會經過的合理路徑 3. 事故發生時,勞工並不是在從事非日常所必需的私人生活行為 4. 事故發生時,勞工沒有重大交通違規 只要符合上述要件,無論是車禍、自摔、被招牌砸到、跌倒,甚至被傳染新冠肺炎,都有機會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你可能會好奇,第一、二項(事故發生在適當的通勤時間內、事故發生於通勤過程中會經過的合理路徑)指的是什麼? 曾有案例是:員工提早出門上班,預計在公司補眠休息,抵達公司的時間會比開始工作時間提早 3 小時,而在路上遇到事故,這個案件被認定事故發生的時間不屬於適當時間,所以不是能請領職災保險給付的「職業傷害」。而所謂「事故發生於通勤過程中會經過的合理路徑」,有些法院判決會參考 Google Map 顯示的路線,只要是合理的路線,都有機會被判定為能領取職災保險給付的職業災害。 第三項判斷關鍵(事故發生時,勞工並不是在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生活行為)反面來說,即便勞工發生事故時正從事私人生活行為,但只要是日常生活所必需,該事故仍有機會被認定為能領取職災保險給付的職業災害。例如上班先買早餐、再送小孩...

    如同第一段所述,職業災害在法律上有 2 種意義,其範圍也不完全一致,因為勞工保險是社會保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是由全體勞工共同分擔保險事故的風險;而雇主的補償責任,則要考量雇主自身的經濟能力與責任範圍。 以通勤災害而言,由於不是在發生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中,雇主對於勞工通勤途中發生的事故,實在是難以預防與控制,因此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通勤災害雖有可能構成勞工保險條例上的職業災害,能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但並不是勞基法上定義的職業災害,因此雇主無須負擔職災補償責任。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鏡好聽)

  2. 2022年2月9日 · 企業用人要注意的法規. 四、全民健康保險: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故阿水仍須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未投保時依第 84 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 15 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 處以 2 倍至 4 倍之罰鍰。 五、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1 項指出,該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所以只要有聘僱勞工,發放薪資時就必須為其提撥 6% 的退休金。

  3. 2021年6月27日 · 保險須投保強制責任險保費因性別年齡和肇事紀錄略有差異 10004000 可理賠除駕駛以外所有人體損傷或死亡擔心不足可另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和車體險

  4. 2021年4月14日 · 1. 保全人員的總工時規定. 首先,保全業保全人員是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 84 之 1 條 的工作者,且根據勞動部「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明定: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 288 小時。 延伸閱讀: 累了千萬別硬撐,一張量表測你是不是過勞了? 保全員的工時不是以一般勞工視之,在排班有按照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此案發病前 3 個月的總工時並未違法。 因此,此案不能說是超時加班,此點或許是法官的認知差異。 2. 公司的處理問題. 公司未按 《職業安全衛生法》 規定給予適時的健康檢查,自不可卸責。

  5. 2022年7月19日 · 關於這 3 項原則,正好可以回答許多人都想了解的一個問題:要買定期好,還是終身好?. 兩者的基本差異如下:. • 定期 :每年簽約一次,每年繳款,在保單最高年齡之下可以自行決定想要保的年限,但只有在繳費當年才有保障,沒有保就沒有任何保障 ...

  6. 2021年4月12日 · 根據壽險公會統計資料顯示,受惠於近期美、台股指數創新高、金融市場活絡,民眾投資意願增加等因素,光是在 2021 年 1 月,投資型保單的保費就較去年同期增加了 113.6%。 可以說,這是在儲蓄陸續停賣後,最熱門的收益型保險商品之一。 然而,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指出, 在過往的申訴案件中,爭議最常見的原因是業者未向消費者充分說明商品資訊,特別是投資型商品和衍生性商品。 過去就曾有 70、80 歲的民眾在不了解的情況下,聽信理專招攬買下投資型保單,事後才因虧損而悔不當初。 為了因應這類糾紛,金管會規定從 2020 年 9 月開始,65 歲以上的保戶在購買投資型保單時必須錄音、錄影,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如何避免投資型保單變成虧錢的無底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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