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4年7月2日 · 一、 適用對象擴及各業,保障範圍涵蓋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 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雇主對於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應妥為規劃必要安全衛生措施。 三、 勞工遇有立即危險之虞時,得行使退避權,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 四、 鑑於目前通訊設備發達,可透過多元通報管道,將重大職業災害通報時限,由24小時縮短至災害發生後8小時內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除掌握事故發生原因外,俾能儘速提供職災勞工診治與重建的協助。 (事業單位職災通報網址: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五、 明定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責任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之權利。

  2. 2022年5月31日 · 特別加保適用對象如下列三種自然人雇主及其受僱勞工例如工頭及其僱工得由雇主申報自己及員工加保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如平台外送員及街頭藝人得由勞工個人申報自己投保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童工如童星得由受領勞務者為其申報投保為因應民眾臨時性加保需求勞保局提供三種簡便加保管道民眾可擇一辦理參加職災保險1.7-ELEVEN之ibon便利生活站2.勞保局官網 ( https://mes.bli.gov.tw/mes/) 、 3.官網公布之職業工會。 需注意的是,特別加保的保險效力是從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或繳費後自向後指定日期起算,提醒勞工在上工前務必完成申報並繳費,始有職災保險的保障。

  3. 2008年8月6日 · 勞保局提醒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辦理就保投保單位開戶手續時,應填寫就保、勞退2合1的投保申請書及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並檢附事業單位之相關證照及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連同「勞工保險投保 (提繳)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 ...

  4. 指定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 (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 答案.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 ...

  5. 2015年6月24日 · 勞動部今(24)日修正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以促進勞工福祉。. 修正後之參考指引將配合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規定之施行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加強轄內保全業者之宣導,俾 ...

  6. 2024年2月16日 · 勞動基準法簡介. 前言. 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我國憲法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的規定而制訂。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凡適用該法之行業或工作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一、勞動契約.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與勞工間依勞動契約成立勞動關係。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7. 2024年2月16日 ·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關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已於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定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有繼續性工作及非繼續性工作之判斷原則.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