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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區支持」入法,強調多元、可選擇的連續性服務
    • 強制住院需由法官裁定
    • 強制住院最多延長 1 次
    • 保障知情同意權、刪除負面表述文字
    • 公權力需適時介入、訓練警消危機反應力
    • 3日內通知衛生局、落實出院準備計畫
    • 心衛中心應強化出院銜接和社區預防功能
    • 各部會應全面推動心理健康、修法寫入「合理調整」
    • 主管機關應協助排除相關機構的鄰避效應

    社區支持服務是民間團體持續強調的修法重點之一。(詳見:政院版與民間版修法對照表)此次通過的條文指出,精神病人從醫院出院到社區期間,應協助連結醫療、精神復健、就學、就養、就業等服務,並以多元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為原則,讓病人生活在社區能獲得足夠的支持。 修法後的條文特別提到,可用的社區支持服務包括全日型(如康復之家住宿機構、社區家園、多元居住)、日間型(如會所、小作所、復健中心)、居家型或其他社區支持。 家庭照顧者支持方面,則規定應提供家屬相關的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專線服務、喘息服務等,以保障照顧者的權益。 其中,多達 12 條附帶決議都與社區支持服務有關。像是為了讓偏遠地區的精障家庭也能確實和服務接上線,應發展交通方面的配套措施。 其中亦提到,針對因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影響,短期...

    當精神病人急性發病,出現自傷或傷害他人的行為卻拒絕住院時,政府依法可以指定醫院「緊急安置」病人,並強制進行精神鑑定。若鑑定結果需全日治療,醫院原本應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將病人強制住院。 這次修法,針對此項程序有幾項調整。首先,考量強制住院是在違反病人意願的情況下、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權利,未來因此將改由「法官裁定」來決議。意思是經醫生認定的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與現實脫節、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不再只由委員會判斷,還需要經過法院審理。

    目前,原本的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 5 日,鑑定則應於開始安置的 2 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 60 日,但經審查會同意就能延長,每次以 60 日為限,但延長次數無限制。 此次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原本為配合法院程序,將安置時間拉長至最長 14 日、並於 7 日內完成鑑定,這代表非自願的病人反而可能會經歷更長的隔離和拘束。此案在初審討論時遲遲無法取得共識,經過後續協商,最終修正成緊急安置不得逾 7 日、強制鑑定在開始安置的 3 日內完成。 此外,為保障嚴重病人權利,強制住院次數改以 1 次為限。若延長期限屆滿,但醫師仍認為需要持續治療,需重新進行緊急安置和強制鑑定,向法院再次聲請強制住院裁定。

    修法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規範與知情同意權,在醫院因病人病情急迫、需進行電痙攣等治療方式時,保留原本條文的「如果是成年人,需要經過本人同意」等字樣。 然而針對「嚴重病人」,此次修法刪除了「可以只經過保護人/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即可治療」。修法說明中針對此項刪除解釋,醫師應用病人可以理解的表達方式,提供充分資訊,讓病人在具有理解與判斷能力的情況下,自願性做成決定。 修法亦新增,若病人無法行使同意權時,可以依照《醫療法》第 64 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第 2 項及其他醫療相關法規辦理。 此外,強制社區治療也因為重視知情同意權,而刪除原法的「可在不告知嚴重病人的情況下,就進行強制措施」。但若經評估有必要卻遭到嚴重病人拒絕,警消可依法協助護送治療。 針對精神照護機構限制病...

    針對疑似有精神疾病狀態者,修法明定內政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應行使公權力,協助護送就醫或強制社區治療的執行過程,以及維護現場人員的安全。 延伸此項亦有附帶決議指出,當社區發生精神危機事件(如自傷傷人)時,警消往往首當其衝。為增進警消等人員處理過程的安全性,要求內政部應比照美國危機處理團隊(CIT)的完整教育訓練計畫,提升警消人員面對社區危機的反應,降低執勤風險。

    民間修法聯盟此前提到,現行的精神病人出院準備機制不完善,實務上有很多病人在出院前後,沒有人和他們討論後續的生活和資源,病人和家屬只能自行尋找協助。 而這次修法明定,醫院在病人出院前,應協助共同擬訂「出院準備計畫」。要求在出院後的 3 日內,將這份計畫通知地方衛生局,為病人連結各項社區治療(門診、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等)、社區支持(以電話或居家關懷,定期了解病人的生活情形,給予相關支持和協助)等服務。 若是被醫師診斷為精神狀態與現實脫節、難以處理個人事務的嚴重病人,醫院應通知衛生局派人參與出院討論,並徵詢保護人(如配偶、父母、家屬,或與病人有密切關係者)的意見。 提及出院準備的附帶決議共 3 條。包括為了確保出院準備計畫落實,要求衛福部在做醫院評鑑時,要納入出院準備計畫的執行成效評核,並補充...

    此次修法也明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心衛中心)應提供出院病人個案管理服務,協助病人出院後能盡快接上社區的支持資源。 各地方的心衛中心,則被要求逐步設置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等各領域的專業人員,辦理精障家庭諮詢、病人轉銜、資源開發、網絡連結、精神疾病防治、心理健康衛生促進等各項服務。 此外,為了加強前端預防,心衛中心人員、保護人、專科醫師若發現嚴重病人未遵行醫囑,造成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退化,經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必要者,病人居住地的主管機關、心衛中心應和病人的保護人合作,共同協助其接受社區治療。

    修法要求教育、勞動、內政、法務、國防等各機關,全面推動心理健康促進方案。包括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制,或其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 其中,CRPD 規範的「合理調整」概念也入法,要求教育、勞動及法務主管機關配合,需依個案的情況和需求,在充分協商與不過度負擔的情況下,調整、避免教育現場、職場或矯正措施中的各種障礙。

    修法後亦明定,若精神照護機構於社區中提供居住安排等服務時,遭受周邊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驅逐,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以保障精神病人的居住權利。 精神衛生修法全系列: 1. 【精衛修法4】苦等 15 年大修法:立院初審近3成條文無共識,6大爭議談不攏 2. 【精衛修法3】醫院轉銜斷裂、社區群龍無首,出院病人如何重返人生? 3. 【精衛修法2】走到自傷傷人那一步,早已是精神疾病家庭崩潰的臨界點── 社區危機處理為何該入法? 4. 【精衛修法1】把「生活」還給精神病人和家屬,別讓住院成為唯一選項 首圖/今年 10-11 月,立法院針對精神衛生修法進行黨團協商;取自林為洲臉書公開貼文

  2. 2022年11月29日 · (圖截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天 (29日)三讀通過修正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刪除現行條文中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等規定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新法也明定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由於新法牽涉跨部會溝通協調層面甚廣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精神衛生法施行日期除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治療條文及對應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其餘條文自公布後2年施行。 公布施行逾30年 精神衛生法10年未大修. 精神衛生法於西元1990年公布施行至今,雖然期間歷經4次修正,但逾10年未大修;台灣近年精神疾病的社會案件頻傳,包含北捷隨機殺人、小燈泡事件、鐵路殺警案、口罩殺人案等,引發社會議論。

  3. 2022年11月29日 · #行政院.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刪除現行條文中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等規定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 新法也明定,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 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制定本法。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心理健康促進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布建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4. 2022年11月30日 · 衛福部說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預計於總統公布後2年施行衛福部也將儘速完成相關子法規訂修作業及各項配套措施包括配合強化社會安全網 ...

  5. 2022年11月29日 · 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與符合法官保留原則外也將社區支持定義入法並增訂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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