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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 ...

  2.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及其他功能之復健治療。

  3.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 ...

  4.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跨網絡合作支持精神病人照護及復元. 資料來源: 心理健康司. 建檔日期: 111-11-29. 更新時間: 111-11-30. 為促進國人之心理健康加強對精神病人之醫療照護及人權保障本部自107年起研修精神衛生法並召開跨單位協調討論會議及公聽會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3日送立法院審議並已於111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後續將由總統修正公布二年之後正式施行。 本次修正總條文數為91條,相較於現行條文63條,修正條文比率已逾九成,修正重點包含: 一、強化推動心理健康促進; 二、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多元化社區支持資源; 三、加強疑似病人通報、精進前端預防及建立危機處理機制; 四、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 五、強化精神病人權益保障及防止汙名化。

  5.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 六、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 第 二 章 精神衛生體系

  6. 精神衛生法 (英譯版) 109-05-28.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109-05-28. 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109-05-28.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109-05-28.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109-05-28.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109-05-28. 指定精神 ...

  7. 2022年11月29日 · (圖截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天 (29日)三讀通過修正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刪除現行條文中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等規定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新法也明定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由於新法牽涉跨部會溝通協調層面甚廣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精神衛生法施行日期除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治療條文及對應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其餘條文自公布後2年施行。 公布施行逾30年 精神衛生法10年未大修. 精神衛生法於西元1990年公布施行至今,雖然期間歷經4次修正,但逾10年未大修;台灣近年精神疾病的社會案件頻傳,包含北捷隨機殺人、小燈泡事件、鐵路殺警案、口罩殺人案等,引發社會議論。

  8. 第 一 條 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9. 為保障人權及回應近來社會各界對鞏固社會安全網的期盼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透過此次修法從機構到社區從衛生單位到跨部門轉銜都要確保不漏接同時中央將成立全國精神照護指揮中心運用新建立的跨系統風險預警平臺與地方的24小時緊急處置機制對接形成更有效的防護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是為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精神,保障人權,也是回應近來社會各界對鞏固社會安全網的期盼。

  10. 2020年1月15日 · 精神衛生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59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九十一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2年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 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 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 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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