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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我國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定雇主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請參勞基法第29條),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的規範若有訂立則年終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這些就要依這些規定來判斷而不再是勞基法第29條的規範另外需注意的是我國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的強制規範勞資之間可以約定比勞基法更優厚的勞動條件但是不能為低於勞基法標準的約定。 在年終獎金的問題上亦是相同。 在本案例的情形中,因為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已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依此規定,工會就年終獎金首先就明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且金額亦已明訂,晴晴有請求雇主乙給付年終獎金的權利並無疑問。

  2. 2016年2月16日 ·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會員為公家機關約聘僱人員 公司於國定假日元旦經徵得本人同意假日加班約定加發一日工資或補休一日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3. 2013年6月14日 · 1.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不能僅僅由雇主單方規定只能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此外,若訂立補休的規定,也不能訂立比《勞基法》第24條更嚴苛的限制,例如加班費的請求權有5年時效,那雇主就不能要求勞工在一個月內休完因加班而請求的補休。 2.不過,實務上法院對於補休是否相較於加班費對於勞工較不利,有所爭議:有法院認為以補休而非發給加班費的方式可以確保勞工獲得適度之休息,不致為爭取值勤費而放棄休假,而認為雇主得訂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的規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勞訴字第65號),但也有法院直接表明補休對勞工較不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勞訴字第26號)。

  4. 2013年9月22日 · Sep 22 Sun 2013 06:27.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 (4)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 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2013年8月《勞動通訊》第四期) .

  5. 2013年12月17日 · 在簽約後工作了一個多月便因家中事宜不得不放下工作便口頭向老闆請辭豈料老闆在發放七月薪資時就直接從薪資中扣下二萬元說是做為離職違約金六萬元的部份賠償老闆說若是我同意延長交接期可以只收四萬離職違約金)。 當下我雖然很訝異,但不知公司已違法,回家後向家人和朋友提及,才知此事不合理且已違法。 因為公司沒有提供我教育訓練,且是同意離職,為何還要向我收取違約金呢? 這已明顯違法,所以隔日便請假到勞工局請教相關事宜,確定公司做法不對,並向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 還有在朋友的協助下,連夜寫了存證信函給資方,明確告知資方因已違法,所以我可直接離職,但公司也發了存證信函來,提及將採取法律途徑,大家法院上見! 唉,勞工為何總是被欺負的一方呢?

  6. 2015年7月15日 · 承上此一約款雖然稱為培訓費但實與一般違約金條款的性質不同因為勞工縱提前離職致雇主不退回費用外觀上形同使勞工已預付賠償但勞工在此並無違約的行為故此條款與一般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條款而有所差異區別實益上在條 ...

  7. 2014年7月10日 · 答: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方才能以書面約定排除《勞基法》有關第30 條、第32 條、第36 條、第37 條、第49 條的規定(是否為適用責任制,請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1)),若勞工從事的工作並未經勞動部公告為責任制之工作,就算老闆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適用責任制」之同意書,而且勞工也簽署了,仍不符合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要件,該勞工非為責任制員工,不得以書面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休假等有關工時的一般規範,換言之,若不在勞動部分公告適用責任制的範圍之內,不論勞資如何約定都沒有效力,此時,勞工仍得依《勞基法》一般規定,向老闆請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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