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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 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第 3 條. 各機關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五歲,並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第 4 條. 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 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僱用契約,不在此限。

  2. 2022年1月3日 · 目前小弟是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間自110年9月初自110年普通考試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前1日自己預估是到2月底日前有收到聘僱人員考核通知書 / 想詢問僱員人員是否有適用正式公務人員考績拿甲等2個月或乙等1.5個月的年終獎金 ...

  3.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第 3 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 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逾三日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超過病假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4. Q5A君於1月1日至6月30日任職離島地區機關之約僱人員 (月支薪 關之約僱人員月支薪酬33,908元),機關待遇優於乙機關其年 終工作獎金應如何發給?..... 13 ),接著在同年12月25日至31日擔任按月計酬之臨時人員月支..... 13

  5. 2023年12月25日 · 目錄. 約聘約僱差別. 二、 政府約聘人員合約內容. 約聘人員有可能轉正嗎約聘約僱差別. 過往對職業的訴求多希望穩定且長久,但隨著生活型態的改變,近年對工作也有別以往只有「正職」的工作選項,愈來愈多人傾向不同性質的工作選擇。 比如:台灣有很多人因為考不上公務人員,便選擇約聘公務員的職缺。 不過,不知道你是否也疑惑過:公家機關約聘人員類型中的「約聘人員」及「約僱人員」,是一樣的東西嗎? 不! 這兩個詞長得極像,但其實兩者之間除了 暫時性職務與1年1聘 的共通點外,有著很多差異! 接下來我們將先與你細聊約僱約聘差別,可能可以幫助你更明白約聘人員具體到底是什麼意思。 ★約聘人員. 主要為短暫聘用的專業人員,處理較為專業的內容。 進用時是參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6. 2.短期或長期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等之薪資獎金皆屬原編制編列預算內並無額外預算之花費亦能鼓勵上述人員積極補習參與國家考試提供國家更有經驗之公務人員服務。 3.年終所得之獎勵,亦會提供相關消費刺激,促進經濟繁榮、安定社會生活。

  7. 2018年10月5日 · 更新日期:2021-11-03. 有關今 (5) 日報載公務機關約聘納勞基法?. 勞動部打槍非一般勞工』」,勞動部澄清如下:.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主管機關分別為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機構依上開 ...

  8. 各機關進用約僱人員,除就具擬任職務相關職前年資另有規定者外,依其僱用計畫表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第八條之一 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約僱人員考核作業。 前項考核結果得作為晉薪或續約之依據,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考核之項目、配分基準、考核方式、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之。 第 九 條 約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其在僱用期間死亡者,得依下列規定酌給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以實際月支報酬金額為計算基準,給與十三又二分之一個月之一次給與。 二、因公死亡:以實際月支報酬金額為計算基準,給與二十七個月之一次給與。 但低於二八 薪點者,按二八 薪點乘以實際薪點折合率所得金額為計算基準。

  9. 約僱人員僱用期滿,或僱用至屆滿六十五歲之當月末日為止,應即終止契約。 第 六 條 約僱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溢領報酬之處理方式。 五、權利及義務。 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終止契約事由。 八、其他必要事項。 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格式,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第 七 條 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採公開甄選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甄選。 前項各機關或受委託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所需資格條件及月支報酬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10. gazette2.nat.gov.tw › EG_FileManager › eguploadpub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職責程度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認定支給報酬之等別及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如附件各機關進用約僱人員除就具擬任職務相關職前年資另有規定者外依其僱用計畫表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 第八條之一 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約僱人員考核作業。 前項考核結果得作為晉薪或續約之依據,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考核之項目、配分基準、考核方式、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之。 第 九 條 約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其在僱用期間死亡者,得依下列規定酌給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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