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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2日 · A: 勞工若滿一定工作年資,即享有該年資法定給予之所有特別休假日數,並且,勞雇雙方得協商特別休假日數行使期間之採用制度(如:週年制、曆年制、學年度制、會計年度制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制…),常見特別休假採用制度如下: 1.週年制:以勞工 ...
2019年1月5日 · 要不要給資遣費? 」這個問題說來簡單但也複雜,先從約聘人員的定義來說起,再來是定期契約的意義,最後法院是怎麼看這種案件的。 什麼是約聘工? 聘用人員? 約聘勞工? 「約聘」的意思,說穿了是「短期、暫時、不長久」的意思。 一般的勞動契約不會寫服務年限,原則上會希望雇了人就用到退休為止,但在某些情況,雇主可能只有密集但短暫的勞動需求,因此只想雇用「短期」勞工,例如只簽一年一期的勞動契約,這一類的勞工就叫做「約聘人員、聘用人員或約聘勞工」。 「聘用人員」這個詞原本是出現在政府機關,因預算有限、非長期需求,不走正式的公務員任用流程,而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來使用短暫勞動力,但民間也不少企業或雇主有相同的聘僱需求,因此「聘用人員、約聘勞工」現在被用來廣泛指稱「短期、暫時」的勞工。
2017年1月10日 · 至於特休假、加班費等,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 雇主如要將勞動契約已約定的年終獎金取消,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的年終獎勵金,仍然應該由勞雇雙方重新協商。 雇主倘單方面變更勞動契約,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加班費,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契約履行及勞動基準法規定。 【餐飲企業鎖住系統讓員工無法單周排班到第6天,缺人要店經理自己想辦法,屆時可能休息日上班要打別人的卡來因應】 事業單位禁止員工第6天排班,屬內部管理事項,如果員工確有休息日出勤工作的事實,雇主須依法記載出勤紀錄,並給付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 【例假日及休息日是否為完整1日】
2016年9月21日 · 】 工作上關於特休的問題,大家最想知道的不外乎就是「特休沒有休完的話,可以折算成工資嗎? 」 一起來看 @小勞男孩向前行 的仔細說明! ☛ https://goo.gl/CD2xG1 一般情況而言,特別休假只要事先向老闆申請,由雙方協商就能排定。
2011年11月2日 · 也就是說,這個權利是員工應該享有的,企業不能以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等理由,擅自取消或縮減員工休假的天數。離職前可提早休假或折現。 勞基法第38條就明白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特休假天數如下: 滿1年~未滿3年:7日。
2017年11月25日 · 在現況底下的勞基法規定,只要工作六個月,就可以擁有3天的假期,可是一年之後呢? 兩年之後呢? 那就快點進去文章來看看你的「特休假」要怎麼計算吧!
2018年12月27日 · 剛好接到一通電話說老闆未依規定加班費、特休假及退休金…我聽一聽說這是老闆應盡義務,員工就問老闆還是不想付,而調解也無法成立…我說就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