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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最基礎的勞動法律,立法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2.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勞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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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4年8月1日
    • 勞基法
    • 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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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勞基法:產假八星期(分娩前後,含例假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則四星期。 受僱六個月以上者100%;未滿六個月者50%。 育嬰假:6個月,80%。

  5. 臨時工 (英語: temporary worker ),又稱 散工 、 打工仔 ,泛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雇用的 勞工 ,通常以 日薪 計酬。 也不像正式勞工能夠享有 退休金 與每月 最低工資 的保障。 臨時工又分成 約 僱員 與 人力派遣 這兩類。 與臨時工相對的則是 長期雇員 。 聘用臨時工目的為處現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 雇員 放 產假 ,所以臨時工當替工。 因為預期臨時工不是長期雇員,所以 在職培訓 較少。 並且當工作上出亂子時,臨時工都會被首選 開除 ,或稱 代罪羔羊 。 [1] [2] 亦因臨時工之說法已不能自圓其說,故而時常被「 實習生 」 [3] 、「公益性崗位人員」 [4] 等所替代。 [5] [6] 相關紀錄 [ 編輯]

  6. 責任制基本工資計算方式. 月薪制: 按件計酬制: 參見. 外部連結. 責任制. 1 種語言. 臺灣正體. 工具. 責任制 (Exempt Employee)存在某些工作職位上,原本是指管理、高階、專業人士,或是創意工作者,因為本身的特殊性質,而不必受到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完成自己負責的工作後即可下班,不需 打卡 記錄出勤時間的工作 責任制度 。 工作規定職員要有工作責任感,但除非是高階主管,否則很少能因工作量少而延後上班或提早下班。 責任制引進 台灣 後,部分雇主為尋求最大利潤,也開始使用該制度規避加班費,而無限制的延長工時,形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現象。 在台灣適用責任制(可另行約定工時、休假)的職業,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一有四大類別:

  7.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勞動三法 ,係指 中華民國法律 之 《 工會法 》 、 《團體協約法》 及 《勞資爭議處理法》 ,為勞資關係運作上的重要 法律 。 1992年11月12日, 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 等 勞工運動 團體組成「三法一案行動委員會」發起「1112工人鬥陣大遊行」,當時的勞動三法是《勞動基準法》、《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 歷史 [ 編輯] 過去的勞資關係中, 勞工 (勞方)與 僱主 (資方)的地位處於不均等的地位,勞方的 權力 遠小於資方所擁有的 權力 ,加上沒有明確保障 勞工 權益、提升 勞工 地位之法令,使得 僱主 運用勞工對於其之依附性, 剝削 勞工 應有的權益。

  8.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最基礎的勞動法律,立法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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