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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別休假 簡稱 特休 ,俗稱 年假 ,是依中華民國《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第38條 [i] 規定,臺灣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任職滿一定期間,雇主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 [1]:203 特別休假是勞工休息權的體現,勞工藉由休假消除整年工作累積的生理、心理疲憊 ...

  2. 定義與性質.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第1項, [i] 別休假是勞工休息權的體現,也是勞工的法定權利,即使勞工不知道自己有別休假之權利,也無論勞工考績表現如何 [2]:279 ,雇主仍負有給假義務。 [5]:106 雇主也無權「審查」勞工是否「需要」休假 [iii] ,更無權因此拒絕勞工請特休,是特休與一般 病假 、 事假 不同之處。

  3. 特别休假 简称 特休 ,俗称 年假 ,是依中华民国《 劳动基准法 》(简称劳基法)第38条 [i] 规定,台湾劳工在同一事业单位任职满一定期间,雇主应给予的特别休假日。 [1]:203 特别休假是劳工休息权的体现,劳工借由休假消除整年工作累积的生理、心理疲惫,以维护 劳动力 ,并借由休息和休假,促进人格、家庭生活乃至社会生活之发展。 [2]:266-267 [3]:336 另一方面,雇主也可借由特休制度维持、培养劳动力,而对劳资双方都有利 [4]:376 。 台湾劳工的特休权利,学说上一般视为“ 形成权 ”,而非“ 请求权 ”。 [5]:106 劳工不需要特别请求雇主,就可依法取得特别休假权利。

  4. 針對工作年資滿6個月之勞工由原規定無需給予特休提升為應給予至少3日特休;年資滿1年未滿2年維持至少7日特休;年資2年以上未滿3年由原規定給予至少7日特休提升為給予至少10日特休;年資3年以上未滿5年由原規定給予至少10日特休提升為給予至少14日特休;年資5年以上未滿10年由原規定給予至少14日特休提升為給予至少15日特休。 一例一休上路後,許多工商團體、企業、公司行號認為法條過於僵化,造成(如遇淡、旺季時期)作業上無法調整,與實際情況脫節而反彈聲浪四起;有背景有財力的資本家等人,紛紛透過媒體或政治管道,向執政者喊話或甚至施壓 [9] [10] [11] [12] [13] 。

  5. 編. 特別休假 簡稱 特休 ,俗稱 年假 ,是依中華民國《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第38條 [i] 規定,臺灣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任職滿一定期間,僱主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 [1]:203 特別休假是勞工休息權的體現,勞工藉由休假消除整年工作累積的生理、心理 ...

  6. 2017年10月31日, 勞動部 正式預告勞動部《勞動基準法》修法版本,立委 何欣純 提出的「加班費核實計算」、「加班工時帳戶制」、「特休假遞延」3大方向, 行政院 則提出「鬆綁71」、「縮短輪班間隔」。. 據傳總統蔡英文僅對該法中之加班時數實質計算、單 ...

  7. [1] 國道收費員是一年一聘 約聘人員 ,2006年開始每年合約都會強調全面電子收費後就沒有這份工作 [2] [3] 。 對於電子收費後多名收費員的轉置問題,遠通電收曾在2005年針對當時的精簡人力提出五大承諾 [4] ,包括工作權、薪資、褔利、工作地點等保障與轉職補償。 [1] 工作權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之日起5年內保障其工作權。 薪資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至 遠東集團 之日起5年內,其年薪不低於轉職前1年之年薪(本薪加工作獎金)為原則。 褔利保障:提供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褔利為原則。 工作地點保障:在現有工作場地之條件下,以不更動工作地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