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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紓困方案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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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類紓困方案申請連結及聯絡窗口資訊

    紓困方案申請連結
    聯絡窗口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955
    0809-098-001
    福利諮詢專線 1957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955
    0800-777-888
    0800-222-991

    資料來源:行政院「1988 紓困振與專區」

  2. 2020年3月16日 · 2020-03-16 18:25. 經濟部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申請即日起開始受理. 點閱數 : 29847. 經濟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事業取得紓困及振興所需資金已於109年3月12日訂定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於3月16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受影響事業可開始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及利息補貼申請期限自109年3月16日起至109年9月15日止

  3. 經濟部111 年12 月26 日經企字第11120399070 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第10點,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 ...

  4. 2020年4月6日 · 配合經濟部協助受COVID-19武漢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各項紓困振興方案台灣中油公司辦理燃料油工業客戶油料補貼作業客戶購油可享30折扣並追溯自109年4月1日起補貼方案實施至12月底止台灣中油所生產之各式燃料油包括0.5低硫燃料油甲種低硫燃料油及特種低硫燃料油等自4月1日起至12月31日補貼期間客戶只要到各直銷中心購油即可享公告牌價30折扣。 以4月份0.5%低硫燃料油為例,每公秉可享補貼金額為新臺幣5,435元。 相關受理據點(直銷中心),請上台灣中油全球資訊網查詢(https://web.cpc.com.tw/division/mb/location-more.aspx?PID=9)或洽「1912客服專線」詢問。

  5. 2021年8月11日 ·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政府紓困方案已全面照顧到企業與勞工除了經濟部提供企業紓困補貼外勞工也可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以及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訓練補貼針對因疫情受到影響之全時受僱勞工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等身分勞動部也有提供勞工個人之紓困補貼措施商業服務業的營運衝擊貼申請至8月31日止經濟部也提醒有需要的企業把握最後三週趕快提出申請。 發言人:商業司劉雅娟副司長. 辦公室電話:02-23212200轉8261. 行動電話:0933-989616. 電子郵件信箱:ycliu@moea.gov.tw. 業務聯絡人:商業司翁靜婷科長. 聯絡電話:02-23212200轉8400. 電子郵件信箱:ctweng@moea.gov.tw. 相關內容.

  6. 2020年5月2日 · 紓困方案非常多元目前最夯的諮詢議題為艱困企業薪資及營運費用補貼方案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及勞工紓困貸款等顯見迫切需要協助的業者及民眾極多客服人員也會根據每日民眾實際問題反映給各部會讓服務即時又有效果此外1988專線除每日針對客服人員進行教育訓練透過蒐集整理各部會網站記者會簡報新聞稿懶人包QA輿情等相關資訊宣導各部會重點更新紓困措施及安排各部會人員親授紓困措施內容並不定期就時事議題對客服人員進行考核進行人員再訓與知識更新持續提升客服專業與服務品質。 「1988紓困振興專線」為免付費專線,直接手機或市話撥打1988即可接通客服專員。 服務時間為每日8:30~18:30,全年無休。

  7.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執行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特訂定本須知。 貳、期程. 依本須知申請110 年4 月至6 月補貼案,受理時間自110 年6 月7日至經費用罄為止,或最遲至110 年8 月2日止。 參、申請資格. 一、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並符合下列條件: ( 一)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 1、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8. 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部分產業受衝擊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窘境,為減輕過渡期之財務負擔,協助廠商持續營運完成使用,爰研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工業區紓困方案以為因應,並維持工業區產業活絡發展紓困機制. 一、適用範圍: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工業局轄管62 處工業區(包含經濟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投資取得部分)。 惟配合國家能源政策、能源法規執行期限、地方回饋承諾事項等,本方案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不得適用。 二、 施行期限: 自109 年1 月15 日至110 年6 月30 日止。 (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以下簡稱紓困條例) 施行期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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