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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0-04-23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invoice/7oBg7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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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9714) 更新日期:110-04-23.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更多相關資訊.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9721) 111-06-21. 營業人或未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9718) 111-06-21. 每筆銷售額未滿50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9709) 111-06-21.

  3. 2020年4月10日 · 營業人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依規定應收回作廢重開惟實務上不免會遇到原開立發票無法收回情形此時營業人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無須煩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 又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同時也是買方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一般而言,如統一發票記載有錯誤,買方營業人大多數會同意賣方回收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以便作廢重開。 若遇特殊情況或買方營業人拒絕退回致無法收回時,亦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

  4.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頭獎號碼相同者獎金20萬元. 二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7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7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萬元. 三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6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6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萬元. 四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5 ...

  5. 2013年11月28日 · 鑑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除金額外尚有其他事項錯誤之情形例如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或數量等記載錯誤其未依規定將錯誤之統一發票作廢重開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 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 ,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未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允宜比照金額錯誤情節輕微之情形免予處罰以符比例及一致性原則

  6.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 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及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 故甲公司應儘速依前述規定向稽徵機關報 備及補繳稅款。 9 問 營業中的公司當期未申購發票,是否要申報? 答 營業人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 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 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 據一併申報。 10 問 如果中獎人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或執行業務 者,請問該如何領獎?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疏忽或操作不當誤將統一發票金額登打或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作廢重開若無法向消費者追回錯誤統一發票作廢重開依規定將予以處罰該局說明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按時序開立並據實載明應行記載事項。 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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