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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9714) 更新日期:110-04-23.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更多相關資訊.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9721) 111-06-21. 營業人或未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9718) 111-06-21. 每筆銷售額未滿50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9709) 111-06-21.

  2.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5-10-13 更新日期:2023-10-24 點閱次數:1293. 開啟.

  3. 2013年11月28日 · 鑑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除金額外尚有其他事項錯誤之情形例如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或數量等記載錯誤其未依規定將錯誤之統一發票作廢重開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 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 ,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未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允宜比照金額錯誤情節輕微之情形免予處罰以符比例及一致性原則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可免予處罰該局補充但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始得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罰鍰金額最低新臺幣1,500元,最高新臺幣15,000元。 又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作廢重開。

  5.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頭獎號碼相同者獎金20萬元. 二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7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7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萬元. 三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6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6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萬元. 四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5 ...

  6. 2023年9月28日 · 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之處罰原則. 財政部今 (28)日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其涉有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 (下稱短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要件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要件者,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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