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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0-04-23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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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0年4月10日 · 營業人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依規定應收回作廢重開惟實務上不免會遇到原開立發票無法收回情形此時營業人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無須煩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 又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同時也是買方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一般而言,如統一發票記載有錯誤,買方營業人大多數會同意賣方回收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以便作廢重開。 若遇特殊情況或買方營業人拒絕退回致無法收回時,亦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

  3.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9714) 更新日期:110-04-23.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更多相關資訊.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9721) 111-06-21. 營業人或未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9718) 111-06-21. 每筆銷售額未滿50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9709) 111-06-21.

  4.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頭獎號碼相同者獎金20萬元. 二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7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7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萬元. 三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6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6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萬元. 四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5 ...

  5. 2023年9月28日 · 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之處罰原則. 財政部今 (28)日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其涉有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 (下稱短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要件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要件者,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6. 所犯錯誤C商號會計小姐於申報110年11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時將XT12334566號之有效發票誤予截角明細表並註明為空白實際為漏報銷售額涉嫌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四、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案例:D實業公司於申報110年9、10月份銷售額時,已將110年9月份進貨統一發票號碼WP12334456銷售額508,000元,稅額25,400元,於110年11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該公司會計小姐因作業疏忽,誤以為尚未申報扣抵,而向銷貨公司再取得該張發票影本,並於申報110年11、12月份銷售額時,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除應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8. 2016年1月21日 · A公司開立與B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生交易金額及買受人統一編號錯誤A公司即時在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且AB公司就該筆交易申報進銷項金額稅額買受人統一編號無誤則A公司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A公司開立與個人甲君之統一發票實際交易金額應為350元誤開成350,350元A公司即時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正確交易金額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 如有發票開立錯誤,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作廢另行開立 , 倘確無法向買受人收回作廢重開者 , 應符合前揭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者,始符合免罰規定,惟應留意一年內有相同情形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免處罰之規定,仍應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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