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昇降機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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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用昇降機之主要目的為緊急救災及消防搶救使用,而非避難逃生使用。 當發生緊急狀況時,請依照建築物內標示及消防人員指示,迅速前往安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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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二、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均依本規則之規定。 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三、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應使機道外之人、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二)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 (三)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其水平距離在四公分以內。 四、其他設備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條文檢索結果-全國法規資料庫
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條文檢索結果-全國法規資料庫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緊急用昇降機:係指昇降機附加有「特殊用途---火災救災之使用」,平常可用於一般昇降機使用。 「特殊用途---火災救災之使用」指:由「消防人員」進行操控,做為消防救災器材運送及救援「特定人員=老、弱、婦、儒、行動不便者」避難乘用。 注意:火災發生時,民眾勿以此設備為逃生用工具。 在火災發生時可藉由具有「緊急用」功能之昇降機,供合格人員:經適當訓練、具備知識與實際經驗、並獲得必要之指示以安全實施保養或檢查升降機之人員,或是救援使用者所使用。 備考:國家法規可能要求能力資格之驗證。 二、法源:「緊急用昇降機」規範之條款. 建築技術規則及CNS-2866、CNS-10595 條款。 ( 本文附錄一) . 附加有「緊急用昇降機」功能 ,除設備本身應有的多項規定外,在建築側要依規定施作。
2018年10月8日 · 是本案未達本編規定設置緊急昇降機標準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緊急昇降機上開相關規定自行設置緊急昇降機,其機道及排煙室所占面積,得依同編第162條關於緊急昇降機檢討規定不計入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 ...
關於地面以上設置之緊急昇降機,若地下室為非居室(停車空間等)昇降機可不通達地下室,若通達地下室是否需符合「緊急昇降機」之規定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8. 內政部函 94.07.05.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7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94年1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8365號函送研商建築建築規則建築物防火及避難安全設施新增修訂條文說明會與會人員所提意見第3次會議紀錄案由七決議辦理。 二、如緊急昇降機通達依規定得免通達之樓層,該樓層仍應符合緊急昇降機之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2005-07-05. 返回 置頂. :::
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下者 ,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00平方公尺時,每達三、000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 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 (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 之建築物。 (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00平方公尺者。 第一百零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