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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案該公司因不滿員工在每天早上10點下午3點的兩次休息時間10分鐘外頻繁上廁所喝水影響公司運作竟決定在廁所走道增設監視器還直言作為監控使用」,甚至揚言要取消休息時間福利。. 此在走道裝設監視器之舉如該走道是上廁所必經之路員工 ...

  2. 以先前我們討論的主題來說,就是說,你曾經在嬰兒時期很喜歡大便這件事帶給你的快感,長大後,不可擋的你竟然開始喜歡看跟排便能扯關係的其他事情,像是看別人排泄、肛交、甚至成為一個屎尿至尊。

  3. [5.日常生活中的每個人應該都有肚子痛必須找地方蹲廁所的經驗這種需求往往突如其來無法控制如果能及時找到廁所抒解就像是久旱逢甘霖般地爽快因此要求被告在公廁有人使用的情況下必須忍受肚子痛繼續等待不可以進入本案房屋3號房

  4. 這邊根本不是人住的地方!」徐姓男子昨天受訪說他姊姊卅二年前買下這間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十一樓大樓的六樓出租十七年前轉賣給他居住某天深夜母親起床上廁所滑一跤他被哀號聲驚醒後發現糞水從馬桶內竄出整個客廳有一半淹水

  5. 3. 勞工在宿舍睡覺,因設備的缺失,睡夢中由舖跌下致死? 公司宿舍如屬雇主管轄範圍,算是職業災害。 4. 勞工在宿舍洗澡,因設備的缺陷,被熱水燙傷? 公司宿舍如屬雇主管轄範圍,算是職業災害 (台(79)勞安三字第11520號函復台灣省政府勞工處) 5.

  6. 法院查出不僅巡邏駐警看見彭婦在女廁洗澡外包的清潔工也曾反映彭婦的行為讓同仁困擾她切結不在辦公室逗留或住宿一經查獲願依規定接受論處。. 」後狀況仍沒改善財政部不續聘有理聯合報 102年3月28日報導夜宿財政部洗澡 女工友丟工作提 ...

  7. 四、綜. 所以,十點之前之噪音,並非真的無法處理;(一)只要製造噪音已足以妨害公眾安寧時,就得報警處理;(二)所發出之噪音,苟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而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則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