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臺灣正體. 工具. 失業救助 是由政府主持的 保險 或福利制度。 對於非自願 失業 者,提供短期的金錢救助,使其不會因失業收入中斷,而陷入生活困境。 實施情況 [ 編輯] 歐洲 [ 編輯] 失業類社會保障金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項目分類與內容集合根據通俗社會保障學定義大概包括失業保險金失業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再就業保險金等等。 人均年收入,以2012年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公布的數據為標準。 括號後,為失業類社會保障金高於國民人均年收入的百分比: 西班牙(118%) 希臘(95%) 汶萊(91%) 紐西蘭(85%) 賽普勒斯(76%) 葡萄牙(52%) 斯洛伐克(42%) 塞席爾(37%) 安地卡及巴布達(21%) 加彭(18%) 白俄羅斯(9%) 保加利亞(7%)

  2. 失業給付的額,以勞保退保前之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給付。. 至就業服務站辦理「非自願失業登記」的14天後開始給付,最多連續拿6個月,期滿後需勞保再次投保滿1年後,始具有失業給付的資格。. 失業給付的取次數,與勞保的投保年資無關,僅影響 ...

  3. 領取社會保障的美國居民 [編輯] 年齡至少62歲(正常為67歲)或以上有工作經歷的美國居民 殘疾人士 滿足條件的美國居民的遺屬等 美國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 [編輯] 據估計,2014年社會保障的開銷約占美國聯邦政府當年預算的24% [4]。 美國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自美國聯邦政府對工薪階層徵收的 薪酬 ...

    • 早期案例
    • 冷戰
    • 俄烏戰爭

    美國對外援助最早也是最不為人知的例子之一,可以很好地說明援助作為外交政策工具的歷史悠久。1812年5月6日,美國肯塔基州參議員亨利·克萊簽署了一項法案,撥款5萬美元用於委內瑞拉首都加拉加斯遭地震破壞的救災食品援助,該法案於5月8日由第12屆國會通過。巧合的是,從1810年到1823年,委內瑞拉也在為擺脫西班牙殖民統治而進行獨立戰爭。外交官亞歷山大·斯科特經手糧食援助事宜,他說,這一援助「有力地證明了美國……對他們的福祉……有著共同的友好關係和利益……並顯示了與美國進行貿易的共同優勢。」可以說,這種慷慨行為的某些動機是外交性的(即交易性的),因為這兩個國家都在尋求殖民母國對其主權獨立的外交承認,而這一行動會引起令人期待的對等反應。在1927年,美國國會撥款41000美元,用於建造和運輸一座與亨...

    從1945年到1953年——美國向亞洲國家提供了總計59億美元的贈款和信貸,分別是日本(24.4億美元)、中華民國/台灣(10.51億美元)、韓國(8.94億美元)、菲律賓(8.03億美元)、印度(2.55億美元)、印度尼西亞(2.15億美元)和巴基斯坦(9800萬美元)。此外,還有2.82億美元流向以色列,1.96億美元流向中東其他地區,主要為經濟援助及一部分的軍事援助。所有這些援助都與馬歇爾計劃無關。

    自2014年俄烏戰爭爆發以來,美國曾多次向烏克蘭提供多筆零散援助。至俄羅斯大規模入侵後,美方決定通過《2022年烏克蘭民主防衛租借法》,以加快對烏軍援程序。截至2023年6月13日,美國一共向烏方提供400億美元軍事援助(由2022年起計)。

  4. 法律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53條到第58條,原投保勞退舊制的勞工選擇改用新制或是繼續使用舊制,因此目前仍舊存在大量適用之勞工。 請條件. 退休時向雇主請退休,依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規定,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 自請退休條件: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強制退休條件: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滿65歲者。 另有一旦書,如果勞工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給付標準.

  5. 401(k)基金規模 401(k)退休福利計畫,是美國於1981年創立一種延後課稅的退休金帳戶計劃,美國政府將相關規定明訂在國稅法第401(k)條中,故簡稱為401(k)計劃。 美國的退休計劃有許多類,像公務員、大學職員是根據其法例供應退休金,而401(k)只應用於私人公司的僱員。

  6. 法律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53條到第58條,原投保勞退舊制的勞工可選擇改用新制或是繼續使用舊制,因此目前仍舊存在大量適用之勞工。 請領條件 [ 編輯] 退休時可向雇主請領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規定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 自請退休條件: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強制退休條件: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滿65歲者。 另有一旦書,如果勞工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