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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為美國客戶的境外供應商,台灣廠商關於美國專利侵權的風險,並非交易都在境外,就可以高枕無憂。您還需要注意包括引誘侵權-(inducement-infringement)、境外銷售-(extraterritorial-sales)-侵權、以及兩階損害賠償理論-(two-tier-damages-theory)-等議題,才能在跟美國客戶談生意時,更精準地拿捏風險與成本 ...

  2. 2017年6月20日 · 美國最高法院裁決 (15-1189):專利權人在全球任何地方的銷售皆會耗盡專利權. 美國最高法院於2017年5月30日發布了對Impression Products Inc.控告Lexmark Int’l, Inc.的判例(2015-1189), Lexmark 判例對專利法產生了莫大且深遠的影響,認定所有專利權人的銷售和專利權人授權的銷售,不管是發生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均會耗盡專利權。 此判例有幾個重要且令人訝異的影響,尤其是對身為產品供應商或是授權人的專利權人。 首先,在 Lexmark 判例前,包括聯邦巡迴法院在內的許多法院將專利耗盡視為可藉由合約限制的原則。 Lexmark 改變了這一點。

  3. 2015年5月29日 · 某A商公司有意併購臺灣某B公司,B公司之董事會於民國104年(下同)1月1日得知此事,遂於2月1日對此議題召開董事會並決議將與A公司簽立意向書,嗣A、B二公司於3月1日正式簽署意向書(無拘束力)確立收購價格區間,再於4月1日正式簽約,且於同日對外發布重大消息。 試問若B公司內有甲董事以人頭於3月間在市場上大量買進B公司股票,是否購成內線交易? 【解析】: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內線交易的要件大致上包括下列5項: 行為人具有特定身分。 例如: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10%以上之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而獲悉消息者,6個月內有前述身分者,以及自前述特定身分者得知消息之人等。 實際知悉。 該消息必須對公司股票價格或支付本息能力有重大影響。

  4. 2017年3月28日 · 2017-03-28. 權利懈怠(laches)為一衡平法原則,做為專利訴訟之一項抗辯(defense),當原告專利權人在行使專利權,因存在疏忽或顯失公平性之不合理拖延行為,致使被告利益受損,此情形下,法院可拒絕給予原告侵權賠償等法律救濟。 另一方面,美國專利法286條(35 U.S.C. § 286)規定,專利權人僅可就提告日(遞交訴狀日)起算、過去6年期間之被告侵權行為來獲得賠償,此為過去侵權賠償之有效追溯時限。 侵權時間之認定,亦以前述提告日回溯6年起,至被告停止侵權時間,來進行計算。

  5. 2017年8月15日 · 2017-08-15. 消息來源: 回列表. 【案例】:-A曾任職於甲公司設計技術研發部門,主要負責手機晶片研發,知悉甲公司之相關研發技術,且與甲公司簽訂有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期間為2年,A在離職後便轉往與甲公司競爭之乙公司任職,年薪為150萬元。 甲公司得知此事後,擬依據競業禁止約定,提起訴訟要求A不得在乙公司任職,但又聽聞訴訟可能會進行3年以上,而訴訟期間A員工還是打算繼續任職甲公司,待訴訟結束後,競業禁止期間滿,也無法繼續要求A去乙公司任職。

  6. 2020年12月3日 · 2020-12-03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淺談製造合約.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銘傳大學財經法系講師. 製造合約應該是國內廠商很熟悉的商務合約,雖然也許很多時候實務上可能為了避免冗長的合約談判,會用PO(訂單)取代一份正式的製造合約,這時候也有可能企圖在PO中(甚至是報價單中)巧妙放進一些重要的、對自己有利的條款,至於這樣的條款是否對雙方有拘束力,首先須視雙方是否達成合意—請注意對於他方提出的要約做變更,則為一個新的要約,要待對方承諾雙方始達成合意。 而前一篇討論的研發合約如果有涉及到量產,雙方也就準備進入下一階段—製造合約。 本文將就製造合約中實務上審閱或協商常見之爭議條款進行討論分析。 一、 預估(forecast)

  7. 2017年6月7日 · 2017年5月5日,以色列Uri Cohen博士,在德州東區聯邦地院控告台灣台積電(TSMC)及其北美子公司、中國華為(Huawei)和子公司海思半導體(HiSilicon Technologies)、以及美國蘋果公司(Apple),所生產製造、並使用在智慧型手機等產品的半導體晶片,侵害其美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