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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2月11日 · 勞工阿文詢問:今年11到職日上班,沒簽任何勞動契約,公司規定1個月後才能加勞健保。我要如何保障第一個月沒有勞保的日子?我知道到職日未替員工加保是違法的,但因為公司只有六人,若檢舉一定被解僱,所以不考慮,請協助我,謝謝。

  2. 2014年7月10日 · 答: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方才能以書面約定排除《勞基法》有關第30 條、第32 條、第36 條、第37 條、第49 條的規定(是否為適用責任制,請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1)),若勞工從事的工作並未經勞動部公告為責任制之工作,就算老闆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適用責任制」之同意書,而且勞工也簽署了,仍不符合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要件,該勞工非為責任制員工,不得以書面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休假等有關工時的一般規範,換言之,若不在勞動部分公告適用責任制的範圍之內,不論勞資如何約定都沒有效力,此時,勞工仍得依《勞基法》一般規定,向老闆請求加班費。

  3. 2013年12月17日 · 但問題是,W一開始是要與雇主協議合意終止勞動關係,而且在提出離職協議後、雇主未同意前仍然繼續工作,未有曠職。. W直到八月發薪時得知被扣薪後,才以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公司依法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不再考慮協議合意離職,所以整個狀況是其實 ...

  4. 2014年8月13日 · 實則我國團體協約法明文規定個別勞工若與雇主約定優於團體協約的勞動條件就應該以個別勞資約定為準團體協約法第19條但書:「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 另外,團體協約法第3條也規定,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所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仍應遵守(勞基法)第84條之1「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的要求。 【責任制權益綜合案例】 Q12:我是保全員,在新北市板橋區的安家保全公司工作*,雇主要我簽下面的契約(我僅列出較有問題的條款),請問簽了之後是否就沒有加班費? 我每天爆肝工作16小時而且例假日隨時被叫去值班? 法律真的是如此規定嗎?

  5. 2015年2月6日 · 1. 超出法定工時的問題: 依您所提,公司只給月休4天,如果以兩週計算之總正常工時84小時, 則目前的工作時數已經超過法定工時,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2. 構成加班的問題: 如上所述,公司月休4天已超過最低正常工時,也就是兩週84小時制度下,每兩周有一天半(即12小時)的有薪休息日,通常是兩週內,一個週六上班4小時,有薪休息4小時;另一個週六,8小時全不用上班並且有薪,若每個週六均上全天班,等同於要求您在有薪休假日加班,但此應注意加班應經勞基法所訂的「同意程序」,亦即: 加班首先應經勞工本人大同意,且再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亦應經工會獲勞資會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 所以,雇主若只給月休4天而構成加班,必須經上述的同意程序否則亦屬違法。

  6. 2013年8月16日 · Aug 16 Fri 2013 07:19.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 (3)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野工作室2013年8月《勞動通訊》第四期) .

  7. 2015年7月15日 · 雇主為了保障此一預期利益而以各種方式讓勞工至少服務一定年限,除了經常聽到以違約金的方式進行操作之外 (也就是服務不滿約定年限就需賠償的情形),您所遭遇的情形實為雇主另一種人事策略 — 亦即公司與勞工先約定與培訓費用扣掛鉤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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