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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2.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 (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 (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7目之捐贈)】÷(1+10%)×10%

  2. 1.營利事業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不論係經股東會決議、依公司章程規定或主管機關命令提列者,除屬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或第5款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3. 拾伍、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相關規定(共計15題). 我國實施兩稅合一為何另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801) 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 ...

  4.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 (2313) 更新日期:106-03-20. 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 ...

  5. 2.公司分配股利或合夥事業盈餘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時,按下列原則辦理扣繳:. (1)99年1日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扣繳20%。. (2)107年1月1日以後:一律扣繳21%。. 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 ...

  6.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者,該實際支出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請問適用條件為何?(2815)

  7. 首頁. 公告訊息. 核定稅額公告. 營利事業所得稅 (含機關或團體)結 (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 各年度核定公告.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 (公告日113年4月12日) 更新日期:113-04-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公告 公告原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公告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電子稅務文件 (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 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02216號. 北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02070號. 財北國稅營所字第1130004962號. 財高國稅營所字第1130000547號. 南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01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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