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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育嬰留職停薪. 一、適用對象.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又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前述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另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又依勞動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 (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2. 2022年3月16日 · 如果提前復職或離職勞工是否須主動通知勞保局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意雇主回去工作1天或短暫幾天能繼續領津貼嗎? 企業托兒設施設置補助及參考名單. 企業托兒設施(托嬰中心、幼兒園)參考名單. 2021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法修正並於111年1月12日經總統公布於18日正式施行其中許多工作者及家庭關心的育嬰留職停薪即在此次擴大申請條件不再受限申請之受雇者配偶就業與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也一同修正不再限制津貼應分別請領保障每個工作者家庭的撫育需求。 此次《 104職場力 》小編幫您整理「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要件、可以多久、可以申請幾次、怎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資格、給付標準和相關問題,全部一次告訴您。

  3. 2023年4月14日 · 育嬰假也稱為育嬰留停只要任職滿6個月在寶寶滿3歲前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2年。 如果在工作單位任職未滿6個月,則需與雇主協商。 如果單親或是未婚爸媽也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假請領資格:

  4. 2024年2月20日 · 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2條規定與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工作權益無論是在工作中的爸爸或媽媽都可以申請喔! 1. 申請資格. - 任職滿 6 個月. -小孩還沒滿 3 歲以前.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貼心小提醒:單親或未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 2. 可以請多久假? -在小孩滿3歲以前,最多可申請育嬰假共累計 2 年的時間,可以選擇要一次或分次申請。 如果分次申請且單次少於6個月的話,最多只能申請 2 次且每次不能少於30天。 所以越早申請越有利。 假如等到小孩 1 歲 1 個月才申請,距離孩子滿 3 歲的門檻,最多只能請到 1 年 11 個月的育嬰假喔!

  5. ilabor.ntpc.gov.tw › page › parental-leave-without-pay育嬰留職停薪 - ntpc.gov.tw

    • 申請條件
    • 津貼給付標準
    • 單親者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復職,雇主可否拒絕?是否一定要回復原職?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凡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且不得超過2年,針對需要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勞工,勞工得向雇主申請30日以上的短期育嬰留職停薪,並以2次為限。又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以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雙親同為被保險人時,可同時請領。 勞工自110年7月1日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除原可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60%津貼外,尚可額外享有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補助金額以平均月投保薪資20%計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合計可達80%的薪資替代率。

    單親者亦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基於上述條文,受僱者若單親,包括離婚、喪偶及未婚有子女等,屬母兼父職或父兼母職之情形,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若符合申請要件,自得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1.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2.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雇主若因上開4款事由,無法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檢附具上開事由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僱者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備,始可拒絕受僱者復職。

  6. 惟實務上時有民眾反映產假期間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媽媽或領滿第一名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欲續請第二名子女津貼的爸媽尚須返回投保單位在申請書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欄蓋章證明後再將申請書件寄送至本局較為不便為符合民眾需求勞保局克服前揭限制新增網路申辦附加上傳証明文件檔案功能讓申請津貼的爸媽在家中持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即可完成申辦手續。 此外,對於未持有自然人憑證或不方便自行申請的被保險人,也可選擇委託已向勞保局註冊 e 化服務之投保單位代為線上申辦。 勞保局提醒民眾,網路或書面申請只要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已完成網路申辦之爸媽,即無需再另寄申請書件或補送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及戶口名簿影本等附件到勞保局,如重複送件反而會因為併案審查而增加核付的時間喔!

  7.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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