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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1月23日 · 關務署說明,該境外知名網購平臺業者銷售商品主要為保健食品(例如維他命、魚油、葡萄糖胺、高蛋白粉等),部分劑量維他命或品項在國內被列為藥品。 倘屬藥品者,應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下稱食藥署)申請輸入許可後始准放行,民眾可善用食藥署網站「個人輸入自用藥品專區」查詢相關規定,線上申辦「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倘屬健康食品又符合少量自用規定,可以一般申報單申報免證代碼,免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2. 2021年11月9日 · 財政部關務署最後呼籲民眾網購保健藥品時,應注意藥品成分標示、包裝數量及藥品主管機關相關規定;部分劑量維他命或保健食品在國內被列為藥品,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許可文件後始准放行,民眾可善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個人 ...

  3. 2022年2月9日 · 進口自用藥品請注意成分,以免不慎觸法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部分民眾常透過快遞貨物及國際郵包進口自用藥品,關務署提醒,少數感冒、咳嗽、止痛及安眠等藥品成分含有可待因(Codeine)、二氫可待因(Dihydrocodeine)、佐沛眠(Zolpidem)、特拉嗎竇(Tramadol)、麻黃鹼(Ephedrine)、假麻黃鹼 ...

  4. 進口貨物稅則稅率如何查詢? 為加強便民服務,我國海關自88年起實施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商民在貨物進口前,可先行瞭解其進口貨物適用之稅則號別、稅率及輸出入規定。 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稅則稅率查詢」項下可供查詢,並可下載有關資料。

    • 三欄稅率
    • 精確性- 各個品目範圍清楚明確, 不交叉重覆。
    • 節名、類註及章註為分類之主要依據
    • 節所列貨品名稱 節列貨品類別名稱
    • 「零售成套貨品」 (in sets for retail sale)定義:
    •  「整髮器組」包括電剃刀( 第8510 節)、剪刀( 第8213 節) 、 梳子( 第9603 節)及毛巾( 第6302 節),均具有同等之具體明確性。
    • 混合物、組合物及成套貨物按主要特性之材料或組件分類
    • 其中「銀罐」本身已構成整件貨品主要特性,故「茶葉」及「銀罐」應該分開歸列稅則: 「茶葉」第0902節 「 銀罐」第7114節
    •  「鋼瓶」可重複使用,第7310節  「氧氣」,第2804節

    依據總則二,進口關稅由海關從價或從量徵收,並分為以下三欄: 第一欄稅率: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有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 適用第一欄稅率國家或地區名單) 第二欄稅率: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或與我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或地 WTO會員國 適用第一欄稅率 此處所列國家代碼之國家,優先適用第二欄最優惠稅率 區之特定進口貨物;( 適用第二欄稅率之國家或地區名單及應檢附之文件) 第三欄稅率:不適用第一欄及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則適用第三欄稅率。 進口貨物如同時得適用第一欄及第二欄稅率時,適用較低之稅率。 回首頁

    回首頁 解釋準則一 節名、類註及章註為分類之主要依據 海關進口稅則貨品之分類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類、 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 其分類之核定, 應依照各節所列之名稱(terms of heading) 及有關類或章註(section or chapter notes) 為之, 此等節或註內未另行規定者,依照後列各準則規定辦理。

    「 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 由於各類、章及分章所網羅之商品為數極多,無法在其名稱標題中全部納入或引述,因此各類、章及分章所採用的名稱標題,通常以簡單明晰的名稱來顯示其所涵蓋的商品類型,僅能提供粗略性的分類建議, 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節名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 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歸類,許多商品可直接按節名規定進行歸類。類或章註的作用在於限定類、章、節商品的準確範圍。 「此等節或註內未另行規定者,依照後列各準則規定辦理。」 ~如無適當節名及類或章註規定適用,則依照後列之準則二、三、四、五規定處理。 解釋準則一 節名、類註及章註為分類之主要依據

    (description by name) (description by class) 節列名稱更清楚地描述該貨品(more clearly identifies) 描述該貨品較不完整(less complete)之其他節

    至少由兩種可歸入不同節的不同貨品組成的。 為適應某一活動或特定需要而組合的。 適於直接銷售給用户而無需重新包裝的(如裝於盒子、箱子)。 例如:「整髮器組」包括電鬍刀、剪刀盒,係為零售成套貨品。 、梳子及毛巾同置於一塑膠

    註:前述各節對該等貨品之描述可認為係具有同等具體明確性,縱使其中一節較他節所載者更為完備或精確,仍不可以準則三( 甲) 歸列之( 應依後列之準則辦理)。

     混合物、 由不同材料(material)或組件(components) 組成之組合物(composite goods)或供零售之成套貨物(in sets for retail sale) ,其不能依準則三( 甲) 歸類者, 在本準則可適用之範圍內,應按照實質上構成該項貨品主要特性(essential character) 所用之材料或組件分類。 解釋準則三( 乙) 混合物、組合物及成套貨物按主要特性之材料或組件分類 按解釋準則三(乙)所稱「不同組件組成的組合物」、「零售之成套貨物」,其組件須為互補互相配合(但可分離),且不可拆開銷售的。 分類時,不同之貨物確定其主要特性之因素亦有不同,應綜合考量各組件之性質、體積、數量、重量或價值,或根據其在組合物用途上扮演之角色(即作用)等因素,個案認...

    容器之分類 基於準則五( 甲) 之規定, 包裝材料(packing materials) 與包裝容器(packing containers )與所包裝之貨品同時進口者,如其於正常情況下係用以包裝該貨品, 則應與所包裝之貨品歸列同一節。 惟此規定不適用於顯然可重複使用(repetitive use)之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 容器之分類

    分類擴大至目名、目註 基於合法之目的, 某一節之目下貨品(goods in the subheading) 之分類, 應依照該目名(terms of subheading) 及相關目註(subheading notes)並準用前述各準則(mutatis mutandis,to the above Rules) 為之;惟該規定之適用僅止於相同層次(the same level) 目之比較。 為本準則之適用, 除非另有規定,相關類及章註亦可引用。 分類擴大至目名、目註

  5. 二、退運通關應注意事項. (一)報運貨物進口如有下列情事,經海關核准或責令退運者,應繕具出口報單辦理退運出口。. 1.於進口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 (關稅法第50條第4款) 2.依關稅法第96條第1項規定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 ...

  6. 某公司向高雄關稅局申請進口乾燥牛蒡(牛蒡學名:Arctium lappa)」預核稅則乙案,經該局以本案貨品依來函說明係供沖泡食品及濃湯用,並依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衛中會藥字第0930013537 號函稱「.. 乾燥牛蒡..雖收載於本草綱目,惟其根部罕為中醫師臨床上使用,倘不宣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