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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是 中華民國交通部 製發的 駕駛執照 之一全名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種類與格式. 駕照種類. 中華民國 法規命令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3條規定(民國91年/2002年5月15日修正、民國96年/2007年5月15日修正、民國101年/2012年5月30日修正),共分為15種: No09.「 國際駕駛執照 」 No10.「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輕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6年) 劃分為: No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小型輕型機車) 及 No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 。 No13.「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重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1年)

    • 駕駛汽車、機車
  2. 駕駛執照 ,簡稱 駕), 中國大陸稱 駕駛 ,粵語稱 牌 ,是政府交通部門發給具有駕駛資格人士的證明文件,通常是一張卡片。 駕駛執照通常列明持有人可駕駛的機動車輛種類,例如 摩托車 、 轎車 、 皮卡 、大貨車、 客車 (及客貨兩用)、 貨車 (及代用客車)、 半掛式卡車 、 公共汽車 等。 要取得駕駛執照,需要符合最低年齡,並且(通常)需要通過 機動車駕駛執照考試 [1] 。 各國對申請駕駛執照的最低年齡有不同的標準。 而年長的駕駛執照持有人,則可能需要在駕駛執照續期時進行身體驗查,一些國家會鼓勵高齡駕駛人自願繳回駕不再上路駕駛。 在國際上,對駕駛的定義為:「為了駕駛汽車,主管當局發給的許可駕駛車輛的(明文)件」。 [來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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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交通部 製發的 駕駛執照 之一全名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種類與格式 [ 編輯] 駕照種類 [ 編輯] 中華民國 法規命令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3條規定(民國91年/2002年5月15日修正、民國96年/2007年5月15日修正、民國101年/2012年5月30日修正),共分為15種: No09.「 國際駕駛執照 」 No10.「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輕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6年) 劃分為: No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小型輕型機車) 及 No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 。 No13.「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重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1年)

  5. [1] 中國已知最早的駕駛證由 天津 地區的 交通警察 發行於1918年,駕駛證中有關於考核、准駕地區以及持有者個人信息、照片等信息。 1927年至1929年上海先後頒布上海管理汽車司機規則》、《上海市汽車主司機執照章程其中對司機作出了限速控制車距鳴笛和服從交警指揮等要求而且要求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以備檢查。 1934年12月, 中華民國內政部 頒發全國統一的《陸上交通管理規則》,對汽車牌照和司機駕駛證的管理與發放做了規定。 除了汽車司機, 騾車 、 黃包車 的司機以及汽車的副駕駛也需要駕駛證。 駕駛證分為學習照、普通照和職業司機照三類,培訓方式為「 師傅 帶 徒弟 」,而不是在專門的 駕校 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後 [ 編輯]

  6.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是 中華民國 之職場技能檢定,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與縣市政府勞工局主辦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承辦應考人必須通過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才能取得證照技術士證照可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及單一級乙級丙級或單一級可直接報考部分乙級職類報考資格有特殊限制),甲級必須有相關工作經驗才能報考。 「九十四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准考證正面. 「九十四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准考證背面. 資格 [ 編輯] 職業訓練法第32條規定,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5條規定,技能檢定職類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定為單一級。

  7. [2] 現行制度與號牌型式 [ 編輯] 型式與懸掛規定 [ 編輯] 中華民國交通部汽車行車執照正面. 中華民國交通部機車行車執照正面. 自2018年初新增 馬達車 號牌起,一般號牌可分為29種(汽車19種及機車10種,詳如下表),特殊號牌則有:臨時號牌(汽車/機車)、測試車輛號牌(汽車/機車)、使節車輛號牌(使/外/領字,其中領字因本國仍無任何外國駐臺領事館,目前仍未實際製作)、農用機械號牌及動力機械號牌等。 目前通行的兩代共四版號牌(1992年/2007年/2012年/2014年)皆為 拉丁字母 及 阿拉伯數字 混用,其中含有拉丁字母部分為區段代碼(官方又稱代字或字軌),數字部分則為區段編號,至於 號牌 之懸掛位置,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裡有詳細規範:

  8. 駕駛執照 ,簡稱 駕), 中國大陸稱 駕駛 ,粵語稱 牌 ,是政府交通部門發給具有駕駛資格人士的證明文件,通常是一張卡片。 駕駛執照通常列明持有人可駕駛的機動車輛種類,例如 電單車 、 轎車 、 皮卡 、大貨車、 客車 (及客貨兩用)、 貨車 (及代用客車)、 半掛式卡車 、 巴士 等。 要取得駕駛執照,需要符合最低年齡,並且(通常)需要通過 機動車駕駛執照考試 [1] 。 各國對申請駕駛執照的最低年齡有不同的標準。 而年長的駕駛執照持有人,則可能需要在駕駛執照續期時進行身體驗查,一些國家會鼓勵高齡駕駛人自願繳回駕不再上路駕駛。 在國際上,對駕駛的定義為:「為了駕駛汽車,主管當局發給的許可駕駛車輛的(明文)件」。 [來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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