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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共運輸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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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課程主題特殊行業會計與稅務處理3-2運輸業保全業》. 上課日期:104年7月21日(二) 上課時間:下午2:00~5:00 (3小時) 上課地點: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311教室 (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107號) (捷運:捷運新店線公館站2號出口左轉,再往基隆路方向步行約5分鐘) 講 師 ...

  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以船務代理業者為其代理人者代理人代收自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惟代理人兼營向國內其他船務代理業者購買艙位轉售予國內託運人而取得之出口運費業務核屬海運承攬運送範疇其自國內取得之承攬運送出口運費應比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經營船務代理業之營業人,常誤將購自國內其他船務代理業者之艙位轉售予國內託運人或承攬業者而取得出口運費之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致有短漏應稅銷售額之情事。 該局業已運用選案查核系統篩選查核對象,查獲補徵營業稅本稅及罰鍰合計已達2百多萬元。

  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出售車輛逃漏營業稅情事每年均依據營業人車輛異動資料查核營業人是否於出售車輛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確保租稅收入及課稅公平該局說明最近於查核車輛異動資料時發現部分營業人於出售車輛時並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該局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其中有營業人主張,系爭車輛價款並非由公司支付,僅提供公司名義與他人登記車籍,並未將其列入資產,誤認該車輛之出售可不列入銷售額報繳營業稅;另有營業人主張出售車輛時業已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然因出售價額過低,該局亦予以核定銷售額並補稅。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規定,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接受政府委託經營管理公有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收入是否課徵營業稅?該局說明如符合一定要件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政府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收費,如係符合規費法第8條第1款各機關提供特定對象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之規定,並依停車場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對停車未繳費之民眾予以裁罰,則該停車費收入為依法徵收之規費,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並免徵營業稅。 惟營業人向政府請款之收入 (扣除契約金後之金額),核屬營業人提供勞務(委任報酬)取得之代價,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進口車輛加裝設備作為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規定自98年6月5日起5年內可免繳納該車輛應徵之貨物稅該局說明進口車輛並已完納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有合乎上開條文規定之車輛欲申請退還原繳納之貨物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提出申請: 一、內政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之證明文件。 二、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三、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

  6. 根據台北市稅捐處統計今年1至5月違反地方稅法規定被裁處罰鍰的案件3,000餘件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的案件居多占總違章件數99.5%因牌照稅產生的稅務案件爭議也最多多數是逾滯納期未繳車停路邊被查獲被處一倍罰鍰台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分析被處罰的爭議案件主要分三大類收到稅單過了滯納期仍未繳納最常見。 納稅人以為不過是多繳15%滯納金而已,卻不知一旦車輛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未繳,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按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 其次,若使用被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逕行註銷牌照的車輛,如經主管機關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受到的處罰更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了補稅外還要加處兩倍罰鍰。 謝松芳說,市稅處常接獲民眾反映不知牌照已被註銷,大呼被罰得冤枉。

  7.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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