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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表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成立之幼兒園提供之教育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立之托嬰中心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設立之托兒所及依幼稚教育法許可設立之幼稚園,分別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2.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 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為收入之85%。 國稅局同時指出,營利事業附設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可由該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亦不適用上述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3. 財政部令訂定一百零八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HOME » 最新消息 » 法令轉知. 下載→一百零八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台財稅字第10804669812號 ...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租稅負擔總統於108年7月24日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並自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該局說明依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規定其規範內容如下: 一、適用對象: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即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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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瞭解補習班幼稚園托育中心及托兒所等其他所得業者99年1至6月招生及收費狀況該局已於6月初將上開各業招生調查函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併同回函空白信封函寄至各業者執業處所請業者於接獲函件後依式詳實填妥並利用檢附之信封免貼郵資於8月底前寄回該局

  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瞭解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103年1至6月招生及收費狀況該局規劃於103年7月上旬對設立於臺北市之業者陸續寄發各業招生調查函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請業者留意並於103年8月底前詳實填妥後寄回該局。 該局說明,上述業者之函查作業,每年定期於6、7月及11、12月就上、下半年度業務狀況分2次辦理,調查主要內容除包括招生班別、期別、招生人數及收費標準外,另有關設備租金、主要開支及其員工薪資等也屬調查範圍,請業者務必據實填報相關調查資料,並檢附招生簡章,由負責人簽名蓋章後依限寄回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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