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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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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華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為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這類人士可受到中華民國的 外交保護(英語:Diplomatic protection) 並領取 中華民國護照 。 然而,國籍只是可否居留臺灣的 必要但非充分條件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必須受中華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管理,且必須在2年期間於臺灣地區居留1年以上,才能享有 全民健康保險 。 除此之外,年滿36歲之男性可免除 服兵役義務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簡稱無戶籍國民,是指未在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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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簡稱 無戶籍國民 [1] ,是指未在 臺灣地區 設有 戶籍 的 中華民國國民 [2] 。 依現行中華民國的《 國籍法 》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 中華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為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3] 。 這類人士可受到中華民國的 外交保護 (英语:Diplomatic protection) 並領取 中華民國護照 。 然而,國籍只是可否居留臺灣的 必要但非充分條件 。

  3.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1 停留 2 居留 3 定居 收合 關於本署 組織架構與業務職掌 沿革與願景 首長簡介 業務內容 重大政策 聯絡資訊 公告資訊 新聞訊息 行政公告 徵才消息 法案動態 活動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 申辦服務 線上申辦 申辦須知 ...

  4.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及停留居留或定居之程序如下: 一、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並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派駐人員審查;移民署未派駐人員時,由駐外館處指派人員審查後,均由駐外館處核轉移民署辦理。 在大陸地區者應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申請核轉移民署辦理無分支機構者應由本人在臺灣地區之親屬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代向移民署申請。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查後核轉移民署辦理。

  5.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延期居留及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誰可以辦. (僑居國外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1.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應為未成年人,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2.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3.在國外出生,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6.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申請人為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及第二款之適用對象為居留滿一年且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申請人為第三款至第六款之適用對象,為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三)於前二款之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誰可以辦. (一)以下列事由取得居留許可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與其隨同居留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

  7. 本次修正係配合國家留才攬才政策及簡政便民措施增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申請變更居留原因或定居居留期間每次離臺未超過3個月可免附證明文件並放寬來臺居留事由為投資或應聘之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屆滿前留臺覓職

  8.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簡稱 無戶籍國民 [1] ,是指未在 臺灣地區 設有 戶籍 的 中華民國國民 [2] 。 依現行中華民國的《 國籍法 》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 中華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為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3] 。 這類人士可受到中華民國的 外交保護(英語:Diplomatic protection) 並領取 中華民國護照 。 然而,國籍只是可否居留臺灣的 必要但非充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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