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首頁.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新 88.06.30 訂定)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本辦法排水種類劃分如下: 一 農田排水 係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 市區排水 係指排洩都市計畫法所稱市 (鎮) 計畫、鄉街計畫範圍內 之雨水或污水。 三 事業排水 係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四 區域排水 係指排洩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者或排洩區域性 地面或地下之水。 五 其他排水 係指排洩不屬於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水。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前項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市)管區域排水。 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其他排水,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原名稱: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新名稱:排水管理辦法)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水利字第 09104631200 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 排水管理辦法
-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 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 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法規名稱: 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 § 10. 第 三 章 區域排水設施檢查與防汛搶險 § 26. 第 四 章 ...
管理機關辦理區域排水之治理計畫應以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治理規劃單元,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但數個區域排水互有利害關係者,應一併規劃。. 管理機關應依區域排水治理計畫之優先次序釐訂實施計畫後實施。. 第 11 條. 管理機關應就區域排水系統之各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