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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警政署: 承內政部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及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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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4月18日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警察 是 中華民國 以維持 公共安全 為主要目的之 公務人員 。 依《 中華民國憲法 》及《 警察法 》規定,依法警察之任務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平時維護社會治安、 反恐 任務,戰時依《 國防法 》第四條成為後備軍事力量。 由 內政部警政署 管理和指揮。 本條目以普通警察即內政部警政署主管之實定法上的警察定義為主。

  3. 1972年 (民國61年)7月15日因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復將警政司擴充為內政部警政署」,並與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合署辦公至1995年 (民國84年)年3月署處分隸1999年 (民國88年)因精省措施警政廳併入警政署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走入歷史。. 1995年 (民國84年)3月1日 ...

  4. 內政部警政署 (簡稱 警政署 )為 中華民國 於境內有關 警察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隸屬於 內政部 ,負責全國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項業務之管轄,下轄各種警察組織,並指揮監督各 直轄市 、 縣 、 市 政府 警察局 。 沿革 [ 編輯] 近代中國 警察始於 清 光緒 二十七年(1901年)裁汰 綠營 ,改練「巡警營」。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9月,正式創設「 巡警部 」;1906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警政司」,主管全國警察事宜。 光緒三十三年,又於各省增設「巡警道」,負責各省的警政 [3] 。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民政部警政司改制為「 內務部警政司 」統一管轄全國警察事務。 1927年, 國民政府 定都 南京市 ,內務部改組為 內政部 ,仍然設立「 內政部警政司 」。

  5. ::: 首頁. 機關簡介. 警察體系. 更新日期:113-04-25.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中華民國各級警察機關組織體制暨指揮監督系統表: 行政院: 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 內政部: 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 內政部警政署: 承內政部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及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縣市警察局 :掌理各市、縣 (市) 轄區警察行政及業務 。 相關附件: 中華民國各級警察機關組織體制暨指揮監督系統表. 回上一頁. 瀏覽人次: 61169. 機關簡介. 沿革. 首長介紹. 警察體系. 組織架構. 施政重點. 警察機關地址電話一覽. 警察大事記. 主題網站. 委託研究計畫報告. 警政工作年報.

  6. 112-10-11 警政署人事室 112年度第1梯次警員定期請調報到注意事項 112-04-19 警政署人事室 本署111年度查核捐助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照護輔助退休員警工作經費各項支用單據紀錄 110-07-13 警政署人事室

  7. 三十八年中央播遷臺灣內政部警察總署縮編為內政部警政司總攬全國各種警察業務同年八月臺灣省警務處原有刑事室及刑事警官大隊合併成立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由副處長兼任總隊長設十個直屬偵防組一個警官隊另設二十六個刑警隊分別配屬縣市警察局兼受各該局長之指揮監督。 四十七年五月刑事警察總隊改編為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總隊內勤偵防業務與警務處司法科業務合併並更名為刑事科,隊、科同為警務處之內勤單位;原配屬各縣市警察局(所)之刑警隊,改隸各該警察局,原設之司法課亦更名為刑事課;迨五十四年七月,乃將刑事警察大隊改為直屬單位。 六十年十一月內政部警政司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設刑事科,兼掌臺灣省警務處刑事科業務。

  8.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簡稱 刑事警察局 、 刑事局 ),隸屬於 中華民國內政部 警政署 ,負責統一指揮監督 中華民國 刑事警察 工作。 沿革 [1] [ 編輯] 刑事警察局刑事科技大樓. 1945年 第二次世界大戰 後,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 第一科設調查股、第三科設鑑識股,縣市警察局於司法課置 便衣警察 若干名,辦理刑事案件。 1946年, 內政部警察總署 刑事處 及刑事實驗室成立;各省警務(保)處設刑事科,並將原屬省、市、縣之偵緝隊改稱刑事警察隊。 8月,警務處調查、鑑識與研究股合併為刑事室,縣市警察局於第三課設置刑事股、分局設刑事組。 1947年5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 臺灣省政府 。 8月,各省政府警務處增設刑事警官大隊,縣市警察局將原有之刑事股擴編為刑事科(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