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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防蚊商品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並應列明下列內容本商品無法預防登革熱等疾病。 二、使用之有效時間。 三、不適用於何種年齡之嬰幼兒及不適用於何種敏感性肌膚。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經濟部105年6月7日經商字第10502413680號令)。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2. 一般防蚊商品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解釋令之補充說明一案。 (本商品無法預防登革熱等疾病倘一般防蚊商品之標示或說明內容未出現預防登革熱預防疾病之文字即可。 (二)使用之有效時間:業者依其專業能力對其產品進行檢測,再依檢測結果對該產品進行標示即可。 (三)不適用於何種年齡之嬰幼兒及不適用於何種敏感性肌膚:業者依其專業能力及產品特性進行標示即可。 (經濟部105年7月15日經商字第1050241979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3. 「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 「檳榔」,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 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條規定(現行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檳榔係屬食品,其標示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經濟部86年9月1日商86217176號) 備註: 「食品衛生管理法」現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檳榔」,優先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 按「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之標示,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有較嚴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係屬普通法。 查食品之標示事宜,於「食品衛生管理法」另有規範,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案檳榔之標示事宜,應優先適用上開「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4. 中華民國經濟部 / 地址:100210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服務時間:星期一~星期五 8:30~17:30 (國定假日除外) 諮詢專線:412-1166,直接撥打毋需加撥區碼 (六碼地區請撥 41-1166),行動電話請加撥 02

  5. 為符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之資通系統防護基準,使用公開、國際機構驗證且未遭破解之演算法,本部商工行政資訊系統將提高網路傳輸加密等級,本部商工行政資訊系統將自111年7月1日起公告6個月後關閉「TLSV1.1加密通訊協定」功能,並改用TLSV1.2以上之加密通訊協定,屆時部分瀏覽器將因安全協定等級過低導致無法正常瀏覽使用本部商工行政資訊系統。 目前最新版的主流瀏覽器皆支援TLS 1.2 (含)以上協定,請於111年12月底前檢視或更改相關設定,以避免無法正常開啟網頁, 各瀏覽器版本說明如下: Google Chrome 38以上. Google Android (5.0以上) 內建瀏覽器. Apple Desktop OS X (10.9以上) Safari 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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