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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三段707號 · 03-856-1825
  1. 1.勞保若無工資補償 (超過兩年)是否應繼續給予原領工資?. 2.復健期間已經從事內勤文書作業還需要給外勤工作獎金嗎?. 3.持續復健該由哪位醫生判定該復健是否為持續性或必要性復健?. 醫生若不願寫該怎麼辦?. 4.醫療期間是否結束認定是依職醫醫矚,術後一 ...

  2. 一、前言. 承前幾期專欄討論「勞工從事二份工作,於往返兩個工作場所途中發生車禍,是職災嗎? 」之議題,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過往主管機關參考判定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亦隨同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其中針對系爭準則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通勤職災」,實務上仍屢見不鮮;就此議題,過往學說(多認非屬職災)與實務見解(多認屬於職災)有所不同,惟時至今日,法院判決之見解是否有所變更,本期勞動報即整理近年來相關法院判決,與各位夥伴一同釐清勞工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事故,可以算職災嗎? 二、法條規定.

  3. 1.若無交通重大違規,且經勞保局認定為通勤災害,應可申請公傷病假。. 2.公傷病假原則上以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為準,若有爭議,亦可依據勞保局核定的傷病給付期間為準。. 【 勞保、勞退、職災補償基礎入門 】、【 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 ...

  4. 公司有位員工因在維修汽車時被汽車水箱水燙傷,燙傷部位為臉部及手部,當天已至A醫院掛急診處理。. 隔日因至A醫院處理產生過敏而改至B醫院處理之後B醫院醫生告知其該以自費身份就醫8~9次 (每次收據自費明細為燙傷藥膏費800元),是故:. 1.如職災者不經 ...

  5. A. 所詢職災認定、公傷病假、行政補償及職災補助等相關法令規定,綜述如下:. 一、 職災認定: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因工作上的原因所發生的意外災害。. 職業災害之認定,須具三大要件,分別為具有勞工身份、在勞動場所發生、造成生理上 ...

  6.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雖於107年4月30日自請離職,但系爭傷害乃在兩造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所發生之職業災害,依同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其依同法第59條各款所享有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仍得行使其權利。

  7. 為使急性循環系統疾病是否由職業所引起之判定有一定之準則可資遵守勞委會發布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並於93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正發布。 因此,勞工於工作中促發心肌梗塞或中風應否認定為職業病疑義,須視該疾病之促發與工作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究否具「職務起因性」做為判斷基礎。 其次,勞工主張所發生之事故如係職業傷病者,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關於「職務起因性」部分應由勞工負舉證的責任,也就是勞工必須就該災害的發生與其業務或工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而實務上,前揭「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即為醫師診斷是否為職業病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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