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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 申報時要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上面所說「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替沒有受他扶養的直系親屬支付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2238) 更新日期:106-03-20. 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1.保險之標的,非屬於營利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 但經契約訂定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2.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3.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項目。 4.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5.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學生平安保險、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及產物保險公司承保之傷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 (全民健保不限於此),除健保費可全額扣除外,其餘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申報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國外(當地)人身保險應檢附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單影本以憑核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 (財政部81年9月7日台財稅第811678252號函)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柒、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問題. 1714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更新日期:110-10-08. 1.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2.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3.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更多相關資訊. 1709 應計入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113-04-09. 1708 什麼是基本所得額? 112-04-20. 1715 保險契約的保險給付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應如何判斷? 111-05-02.
1126 什麼是利息所得?. 更新日期:110-10-06. 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包括各級政府所發行的債券、庫券、證券及憑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和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此外,有獎儲蓄券中獎的 ...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 (全民健康保險不受此限制),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可核實全額扣除外,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為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申報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之員工保險費(員工自行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國外(當地)人身保險可檢附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如係投保家庭險,尚應檢附保險契約影本以憑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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