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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有條文.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中華民國政府中華航空公司代表劉克涯與 菲律賓航空公司代表克魯茲簽訂並於七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一三一號之中華航空公司 (以下 簡稱華航) ,與設於菲律賓馬尼拉市 IEGAZPI 路菲航大樓之菲律賓航空 公司 (以下簡稱菲航) 互願合作,並建議其本國之民航當局就下列條件, 交換航權 (含飛越及技袶權) 。

  2. 一、申請書。 二、護照。 三、停留簽證。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者,每次延期均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個月。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搭機、船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或死亡需辦理喪葬事宜。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3.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強制驅逐 ...

  4.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資格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資格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

  5. 鑑於雙方同意繼續執行直接聘僱計畫,俾使在中華民國之雇主不須經由雙 方仲介公司即可聘僱菲律賓勞工; 鑑於雙方承諾採取促進勞工及雇主權益之措施; 因此,基於上述的考量與承諾,及為有效執行直接聘僱計畫,雙方同意下 列各點: 1 直接聘僱計畫應涵蓋下列各項: (1) 雇主聘僱專門性、技術性及非技術性勞工。 (2) 實施以指名聘僱名義引進之家庭幫傭與監護工之申請機制。 2 直接聘僱計畫應針對特定技能採用雙方同意接受並符二國法令規定之制 式勞動契約。

  6. 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在此共同 宣告中菲直接聘僱計畫聯合執行綱領其內容如下: 壹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與台灣方面之主管單位密切合作,負 責下列事項: 一 保證嚴格審核雇主之聘僱許可申請案。 二 對使用本計畫聘僱勞工之雇主應發給核准函,並要求其按照規定招募 勞工。 三 對使用本計畫聘僱勞工之雇主,應簡化其申請文件。 四 由本計畫聘僱之菲籍勞工,應受台灣勞動法令之保障。 五 由本計畫聘僱之菲籍勞工,應便利其申請簽證程序。 六 應設置有效之勞資爭議處理機制。 七 當地主管機關於處理勞資爭議期間內,應予以協助勞工暫時收容事宜 。 準此,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與台灣之相關單位密切合作。

  7. 法規名稱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投資保障及促進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附檔: 附件I 徵收及補償.PDF. 附件I 徵收及補償.DOC. 附件II 獨立書面協議.PDF. 附件II 獨立書面協議.DOC.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林松 煥、見證人王美花次長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主席兼駐臺代表 MR. ANGELITO TAN BANAYO 、見證人 Dr. Ceferino S. Rodolfo 次長 於菲律賓馬尼拉簽署;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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