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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碼頭方面,至本年度第二季底為止,共擁有 高雄港 第63,64,79,81號碼頭、 臺中港 第34號碼頭,日本大井5號碼頭,此外並與 長榮海運 、 陽明海運 共同經營 台北港 ,與 韓進海運 , 商船三井 (MOL)共營 越南 的蓋梅碼頭。. 2021年3月25日,萬海航運向 現代重工 ...

  2. 万海航运(英语: Wan Hai Lines, Ltd. )又称万海海运,是台湾一家大型海运公司,旗下集团企业超过百家,包括士林纸业(台证所:1903)、泰安产物保险、八仙乐园、芯片光电(台证所:2448)、新加坡联合科技等。 现为台湾第三大、全球第11大海运公司,与长荣海运、阳明海运并称“台湾货柜三雄”。

  3.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重新導向自 違約交割 ) 交割 ,指 期貨 到期後(或是 證券 成交後),買賣雙方依約相互交付貨物(憑證)及貨款。 至此,方完成所有交易行為。 交割分為「 現貨交割 」與「 現金交割 」。 分類 [] 現貨交割: 當期貨契約過了第一通知日後,賣方可透過期貨經紀商提出「要求交割通知書」,上面會載明契約份數及賣方對交割方式的選擇(時間、地點等),收到交割通知書的經紀商會通知結算所,並由結算所找到買方作為配對交割對象。 買方一旦收到交割通知書就必須履行交割的義務。 賣方必須把儲存交割商品之指定倉庫或其代辦處之庫存收據交給買方,買方接到收據後,必須立即將貨款交予賣方,即完成交割程序,也就是完成 商品 所有權的移轉。 現金交割:

  4. 因此轉在大信證券大量進出股票後故意不屢行交割義務補足券款逼使大信證券自行吞下其委託代購的股票造成大信證券爆發有史以來最大宗的違約交割案1993年全面違約交割事件 台灣股市自1990年的萬點崩盤後雷伯龍的實力已大為減弱

    • 常見的遠期交易
    • 遠期契約的價值
    • 報酬
    • 現貨-遠期平價
    商品遠期交易
    遠期利率協議(FRA)
    外匯遠期交易
    無本金交割外匯遠期交易(NDF)

    由於標的資產的市場價格(如市場利率或者匯率等)會由於各種原因在不斷發生變化,合約持有者的一方將會因此獲利,而另一方則會受損。從而,遠期契約的價值將不再為零,對獲利的一方,表現為正價值,而另一方則為負價值。 遠期的交割價格是買賣雙方在遠期契約中約定的未來交付標的資產的價格,也稱為協議價格。 遠期價格是使得當時遠期契約價值為零的交割價格,體現了基於當前市場資訊對未來價格的無套利預期。 遠期價格等於標的資產即期價格與持倉成本的和,即遠期價格與標的資產即期價格的差額不等於持倉成本,在不考慮交易成本和市場摩擦的情況下,存在套利機會。

    遠期交易的報酬取決於交割價格(K {\\displaystyle K} )和在T時間的標的價格(S T {\\displaystyle S_{T}} )之間的關係。 1. 對於買方來說報酬是:f T = S T − K {\\displaystyle f_{T}=S_{T}-K} 2. 對於賣方來說報酬是:f T = K − S T {\\displaystyle f_{T}=K-S_{T}}

    對於流動性資產,現貨-遠期平價提供了現貨市場和遠期市場之間的關係。它描述了遠期契約的標的資產(英語:Underlying)的即期和遠期價格的關係,總體上的效果可描述為持有成本,這種效果可被分解成不同的組成部分,特別是該資產是否: 1. 支付所得,如果有的話,是離散還是連續的 2. 產生儲藏成本 3. 被視為 3.1. 一種投資資產,即以投資為主要目的的資產(比如黃金、有價證券等); 3.2. 或一種消費資產,即以消費為主要目的的資產(比如石油、鐵礦等)

  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曾正仁 (1958年12月25日 — ),生於台灣 台中縣 (今 台中市 )人, 中國國民黨 籍,為前 廣三建設機構 (通稱 廣三集團 )總裁,因為涉嫌掏空案,遭到通緝,目前潛逃至中國 上海 。 生平 [ 編輯] 曾正仁父親名為 曾秋霖 ,是台中縣地方政壇有名人物,與前 立法院院長 劉松藩 是拜把兄弟。 曾秋霖銅像. 曾正仁以營建業起家,創立 廣三建設 ;之後跨足百貨業,於1992年3月12日與 Sogo株式會社 簽約合資經營 廣三崇光百貨 。 廣三崇光百貨於1995年11月11日開業,是當時台中市最大的日系百貨公司。 曾正仁靠著劉松藩與前 臺灣省議會 議長 黃正義 的勢力,入主 台中商銀 。

  6. 信用違約交換 (英語: credit default swap , 縮寫 CDS ) [1] [2] 也稱 貸款違約保險 ,是信貸與保險的 衍生性金融商品 之一,是一種可供投資人規避信用風險的契約,由承受信用風險的一方(買方)與另外一方(賣方)進行 交換 ,在契約期間買方需定期支付一筆固定的費用給賣方(類似權利金的概念),以換取在違約事件(Credit Event)發生時,有權將持有的債券以面額賣給賣方,此債劵面額即為契約的名目本金。 當CDS越高時,代表銀行的信用風險越高,買方所受到的風險很高,越有可能之後賣不出去,因此較不願意用高價買入,使得CDS價格很低。 合約由兩個法人交易,一個稱為買方(信貸違約時受保護的一方),另一個稱為賣方(保障買方於信貸違約時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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