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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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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 1 條. 本細則依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家事事件之處理,應依保護家庭為社會自然基本團體單位之精神,確保所有兒童及少年獲得平等充足之養護教育、保障男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消滅後權利責任平等、確認人人 ...

  5. 第 1 條. 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 ...

  6. 第 1 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 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

  7. 第 4 條. 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 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遇有與其他部會有關聯者,隨時會商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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