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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文已獲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大家新年快樂. #加班報備查程序.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但書及第4項新增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加班上限可最多不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報當地 ...

  2. 本文已獲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新聞來源: 蘋果日報. 這次新修《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規定,勞工加班上限原則上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論者對於所謂「每3個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如何計算頗有爭議。 在今年(107)1月16日勞動部回應台北市勞動局長建議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界定每3個月的新聞中,認為「每3個月」要由業者與勞工律定,律定後不能隨意變動,如有出現連續4個月每月加班54小時的極端班表,仍受到《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拘束,不得對勞工健康造成危害。

  3. 名師好文 育嬰留停復職 育嬰留職停薪 炬成勞雇法律事務所 留職停薪復職 強制要求員工留停 勞動契約 勞資爭議 蔡尚宏專欄 職業傷病

  4. Photo by Charles Deluvio 🇵🇭🇨🇦 on Unsplash. 最新訊息一手掌握! 本文已獲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定義的性騷擾,包括:敵意環境性騷擾以及交換式性騷擾。 敵意環境性騷擾,是「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簡要白話文,也就是製造具有敵意而與性有關的工作環境。 交換式性騷擾,是「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條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簡要來說就是雇主以性作為交換工作上有關事項。

  5. 蔡尚宏專欄圖解加班補休取代加班費法令規則. 論壇發文 4311. 發表 2017-08-18 12:00:37. up vote 0 favorite 0. 本文已獲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前面提到的勞動部106.5.3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認為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 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工作而選擇補休,如果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休,勞工可否請求折給加班費? 或是休息日工作的時數即歸零呢? 有不同的見解。 應折給工資 (新債清償):

  6. 勞動事件法之二蔡尚宏專欄. 勞資大平台 491. 發表 2019-12-17 15:31:34. up vote 0 favorite 0. 我們接續 上篇 ,繼續未完的部分。. 3.部分爭議類型如何進行訴訟,有待實務操作。. 本法就勞動事件的適用,擴大範圍,依本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勞動 事件,係指下列 ...

  7. 蔡尚宏專欄. 勞資大平台 491. 發表 2020-06-29 16:45:45. up vote 0 favorite 0. 勞動契約的終止,使繼續性的法律關係向將來結束,對於勞工而言,嚴重影響勞工的經濟生活,因此勞基法對於雇主發動的終止事由,設有相當的限制。 例如經濟性解僱或資遣解僱,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有5款事由;懲戒解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則有6款事由 (請參閱勞基法)。 不過勞動契約是民事契約,民法第488條第2項本文規定:「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依契約自由原則,在適用勞基法的前提下,雇主可否約定有別於勞基法的終止事由呢? 雇主可否藉此約定突破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限制? #最高法院109台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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