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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稅問與答. 稅捐稽徵法. 行政救濟.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0403) 更新日期:113-01-03.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茲分述如下: (1)訴願: 1.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提起訴願。 2.受理復查機關逾2個月不為復查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可以逕行提起訴願。 (2)行政訴訟: 1.第一審: a.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而對受理訴願機關決定不服者,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2. Toll-free Services(eTax Portal): +886-0800-080-369Toll-free Services(National Tax & Local Tax): +886-0800-000-321Update: 113-05-04

  3. 一、認識行政救濟.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另外,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如:繳款書、罰鍰…等)不服,得提出異議,請求國家救濟並予公平處置,此種行為謂之行政救濟。 其內容主要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提起行政救濟程序.

  4. eTax Portal,Ministry of Finance is build for publishing relevant information Toll-free Services(eTax Portal): +886-0800-080-369Toll-free Services(National Tax & Local Tax): +886-0800-000-321Update: 113-05-02

  5.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地方稅問與答. 行政救濟程序應於什麼時候提起? 更新日期:111-01-05. 一、復查: (一)應於稅額或罰鍰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二)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或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二、 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非屬核定稅捐之其他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三、行政訴訟第1審: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訴訟。 四、行政訴訟上訴審: 應於第1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 更多相關資訊. 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況下可提起訴願?

  6. 營業人取具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稅款,涉嫌漏稅者,應以在調查基準日之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之適用。 上開調查基準日之認定是以職司調查之機關接獲檢舉偵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案件,對涉及下手營業人,如已查獲漏稅之事實並取得具體證據者,應以查獲該具體違章證物之日為調查基準日,如須移請稽徵機關查核始能確定營業人是否逃漏稅捐者,其調查基準日,以稽徵機關函查日為準。 (財政部賦稅署81.7.22.台稅二發第810804531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虛開或非法出售統一發票之處罰規定? (0601) 112-05-10. 扣繳義務人扣取之稅款未向公庫繳納,要不要處罰? (0602) 112-05-10.

  7. eTax Portal,Ministry of Finance Toll-free Services(eTax Portal): +886-0800-080-369Toll-free Services(National Tax & Local Tax): +886-0800-000-321Update: 113-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