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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積金條例》規定,如僱主沒有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沒有作出供款,刑事檢控一般由積金局發現或獲悉該罪行後起計的六個月內提出。 健︰「如果最後積金局決定向我公司作刑事檢控,我應如何配合? 積金局職員︰「僱員挺身作證成為控方證人是檢控的關鍵。 如你願意作為控方證人,本局會安排與你錄取證人口供。 你須就對僱主的指控陳述事發的詳細情況,並提供文件證據,如僱傭合約和糧單等。 最後提提各位打工仔,所有僱主都須履行法定的強積金責任,為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及定期供款。 積金局能夠成功追討拖欠供款及提出檢控,有賴受影響僱員的全力協助。

  2. 適逢強積金制度踏入20周年積金局於今年2月推出全新官方網站( www.mpfa.org.hk )。 新網站採用以人為本的設計透過簡潔鮮明的內容結構及網站導航加強互動元素帶給公眾更佳的瀏覽體驗方便僱員自僱人士僱主以及業界傳媒和公眾更便捷地獲取強積金資訊全面革新的網站加設一項新功能名為阿積的聊天機械人以拉近積金局與強積金計劃成員的距離。 積金大使「阿積」提供即時和24小時全天候網上公眾查詢支援服務,解答市民常見的強積金問題。 用戶只須按所屬類別在對話匣中揀選適合選項,便可輕鬆得到相關強積金實用資訊,例如參加計劃、供款、轉移強積金等。

  3. 如計劃成員並非真正永久離港,卻作出虛假聲明訛稱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有關申索人已涉嫌違反《強積金條例》。 如有證據顯示其宣誓屬虛假,積金局可提出刑事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1年。 強積金的設立原意是協助打工仔在在職時透過定時儲蓄,未雨綢繆,為退休生活做好準備。 因此,計劃成員必須謹記強積金屬於長線投資,並具備複息效應的特點,其設計在於讓強積金權益能在計劃成員的工作生涯中不斷滾存增值,達到積少成多的效果。 如果成員提早取回強積金對退休部署肯定有深遠影響,最終可能「得不償失」,更加不應受不法分子唆擺,以身試法。 註1.

  4.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向一間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早前被裁定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被判監禁7天,緩刑兩年。 涉案的被告曾於2007年7月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並獲批提早提取強積金。 被告其後於2017年3月,再以同一理由,向另一間強積金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積金局接獲受託人通知有關申請。 經調查後,發現被告在有關的「法定聲明」文件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積金局將個案轉介警方及律政司提出刑事檢控,被告最終被法庭裁定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根據《條例》規定,真正永久離港的強積金計劃成員,可以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而成員一生只可以此理由提出一次申請。 若該成員其後返港及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將不能再次以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5. 2023年7月2日. 積金局回應6月29日香港仔題為強積金不調整不能接受的專欄文章. 感謝你們一直以來對強積金的關注 貴報於6月29日刊登由立法會議員黃國先生撰寫題為強積金不調整不能接受的文章由於內容未有全面反映事實特別是有關檢討強積金供款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機制有偏頗故現提供進一步資料以正視聽希望協助 貴報讀者正確認識有關議題。 文章指積金局「一再漠視檢討機制和法定因素…有違積金局機構使命」,這說法會令公眾對積金局在有關方面的工作產生誤解。 首先,我必須澄清,自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法定檢討機制於2002年生效起,積金局一直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要求,每四年對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檢討,並將檢討結果及建議提交予政府考慮。

  6. 一文看清職業退休計劃. 「公積金」的正式名稱是職業退休計劃。. 很多機構為員工提供強積金計劃外,亦有一些機構提供「公積金」予員工選擇。. 雖然強積金與「公積金」兩者都是退休保障計劃,但運作上則各有不相同。. 僱主須為新職僱員提供選擇. 簡單而 ...

  7. 常見違規情況. 沒有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年滿18歲至64歲的自僱人士,沒有在成為自僱人士當日起計的60日內於任何一個強積金計劃開立自僱人士帳戶。. 沒有準時向強積金受託人繳付強制性供款. 自僱人士沒有在供款日或之前供款。. 自僱人士可選擇按月或按年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