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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蕭美琴 (英語: Bi-khim Louise Hsiao[ 1 ][ 註 1 ],1971年8月7日 —), 中華民國 政治人物, 民主進步黨 籍,現任 中華民國副總統,曾任 中華民國駐美代表 、 國家安全會議 諮詢委員、 國際自由聯盟 副主席、 亞洲自由民主聯盟 秘書長、民進黨國際事務部主任以及四屆 立法委員 [ 2 ],也是民進黨首位在 花蓮縣 拿下過半得票的民選公職人員。 2008年起擔任 2049計畫研究所 顧問。 2020年至2023年擔任駐美代表 [ 3 ]。 2023年11月20日,蕭美琴向 外交部 請辭駐美代表 [ 4 ],並與民主進步黨總統候選人 賴清德 搭檔 參選副總統,2024年1月13日當選 [ 5 ]。 早年經歷. [编辑] 蕭美琴出生於日本 神户市。

  2. 2 天前 · 據捷克媒體《Seznam Zpravy》報導,蕭美琴2024年3月中訪問捷克期間,蕭美琴及捷克警車車隊從機場前往布拉格市中心期間,發現車輛尾隨。 [ 51 ] 尾隨車輛闖紅燈而被捷克警方攔下,後發現駕駛是 中國駐捷克大使館 軍事部門的外交官。

  3. 2024年9月11日 · 萧美琴 (英语: Bi-khim Louise Hsiao[1][注 1],1971年8月7日 —), 中华民国 政治人物, 民主进步党 籍,现任 中华民国副总统,曾任 中华民国驻美代表 、 国家安全委员会 咨询委员、 国际自由联盟 副主席、 亚洲自由民主联盟 秘书长、民进党国际事务部主任以及四 ...

  4. 2024年9月11日 · 據捷克媒體《Seznam Zpravy》報導,蕭美琴2024年3月中訪問捷克期間,蕭美琴及捷克警車車隊從機場前往布拉格市中心期間,發現車輛尾隨。 [ 51 ] 尾隨車輛闖紅燈而被捷克警方攔下,後發現駕駛是 中国驻捷克大使馆 軍事部門的外交官。

    • 第一審
    • 第二審
    • 第三審
    • 大法官解釋
    • 後續

    呂秀蓮於該案爆發後,便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且提出如下的聲明: 1. 被告等應連帶將附件一「道歉聲明」以十四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二十六公分乘三十五.五公分)連續三天刊登於附件二所列各平面媒體之全國版頭版,及以壹分鐘長度連續三天播放於附件三所附各電子媒體晚間八時至九時及九時至十時二時段各乙次,並朗讀之。 2. 被告等應連帶將本件判決書全文以十四號字體刊登於附件二所列各平面媒體之全國版頭版,及於附件三所列各電子媒體及附件四所列各廣播電台晚間八時至九時及九時至十時時段以每分鐘一百字速度朗讀判決書全文,其中電子媒體部分全並配合播放朗讀內容之文字(原告陳稱保留對被告請求金錢賠償之權利)。 本案於2002年4月10日做出一審判決,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5548號判決。其中臺北地院認為,原告請...

    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後,兩造皆不服,並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其中新新聞更提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認為,基於法律秩序與體系解釋上之統一性,刑法關於誹謗罪之不法判斷,亦得作為民事上認定是否侵害名譽權、構成民事上侵權行為責任之判斷基準。而《新新聞》等依其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無不法可言,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對此,高等法院認為,釋字509號乃係針對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基本權之疑義所作之解釋。而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就法律架構上,立法者已透過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之規...

    第二審判決作出後,新新聞等6人不服其敗訴部分之第二審判決,故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而經最高法院以93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予以駁回,判決確定。最高法院於本案中認為: 「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行為出於故意為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而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

    本案經最高法院判決後,新新聞等被告六人不服,聲請大法官解釋,其認為該終局判決中所適用民法第195條規定及相關法令有違憲之疑義,故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於2009年4月3日作出釋字656號解釋,該號解釋認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依釋字第577號解釋意旨,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系爭規定既包含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即涉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國家對不表意自由,雖非不得依法限制之,惟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其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 。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

    於大法官作出釋字第656號解釋之後,呂秀蓮於2009年4月8日偕同洪貴參等律師召開記者會,限《新新聞》在五天內必須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主文,在國內四家主要報紙刊登廣告道歉。而在該記者會所發放的資料中,意外出現「真正傳播緋聞的人,竟然是總統府身邊的幕僚,包括前秘書長游錫堃」等字樣,使大眾誤以為游錫堃知悉該案的內情;對此,呂秀蓮其後表示其完全不知情,並即時強調文字內容是誤植,隨後也特別親自致電游錫堃,向他說明事件的原委。

  5. 嘿嘿嘿案,為2000年間發生在 臺灣 的一起新聞事件及訴訟案。 2000年11月16日發行的《新新聞》第715期,以「鼓動緋聞,暗鬥阿扁的竟然是呂秀蓮」為題,對於甫當選就任的 中華民國副總統 呂秀蓮 做出不實報導。 報導中指出,呂秀蓮曾於2000年11月13日晚間11時多以「嘿嘿嘿」的口氣於電話中告知《新新聞》有關 總統府 緋聞 情事,而該緋聞的內容為當時甫當選 中華民國總統 的 陳水扁 與 民主進步黨 中央黨部國際事務部主任 蕭美琴 有曖昧關係。 之所以被稱為「嘿嘿嘿事件」,是因為報導中說道,呂秀蓮於電話中以極為鎮定又神秘的語氣,緩緩說出:「總統府鬧緋聞,嘿! 嘿!

  6. 蕭美琴擔心牠被軍方救災的大型機具輾過,而將牠帶回。翌日,蕭美琴與民進黨主席 蔡英文進行電話聯繫時,牠聽到電話聲便不停地喵嗚叫,蕭美琴因此戲稱:「主席,我在花蓮幫你撿到了一隻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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