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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 ...

  2. 外僑稅務FAQ.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更新日期:113-04-22.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外,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見第十題),但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果不在同一居留地,可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合併另一方所得後向其居留地國稅局辦理合併申報。

  3. 參、申報程序. 1305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102 (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 ...

  4.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建議您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辦理申報,申報軟體會自動選擇稅額最低之方式計算。 舉例說明.

  5. 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薪資或各類所得,可以選擇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因此有下面的計算稅額方式,另107年度起,營利所得適用股利課稅新制: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2.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3.納稅義務人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6. 小妹結婚後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但結婚當年度的所得稅則可自由選擇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例如一方有巨額自用住宅貸款利息支出可列舉扣除時可藉由合併申報減少2人應納稅額。 又如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利息所得都很高時,則分開申報比較有利,可各別享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的額度,小妹可依據自己的情況,先行試算後,選擇較有利的申報方式。 至於以後年度小妹與其配偶就應該合併申報所得稅,不可以選擇分開申報。 更多相關資訊. 附錄二 國稅稅務工作行事曆. 112-08-01. 附錄一 地方稅稅務工作行事曆. 112-08-01. 網路服務. 112-08-01. 結語. 112-08-01. 主動退稅是責任. 112-08-01.

  7.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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