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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6月15日 · Jun 15 Mon 2015 23:35. 【工會權利保護之裁決案例專欄】非工會會員可否擔任協商代表參與團體協商? —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close.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協商代表是代表工會或雇主出席團體協商之場合進行交涉之人,除了在工會為理事長(工會法第17條第3項),在雇主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外,依據私法自治的原理,當事人之代表亦可透過代理權之授權,委任第三人為協商代表。 因此協商代表只要經過當事人有效的授權即有可能出席協商,此時在工會的情形可能是工會理事長或其他被授權的會員,甚至是非工會會員的專業的律師。

  2. 2013年9月10日 · 台灣關廠風暴再掀,工人危機何時緩解?. (1) ──奇力光電關廠事件大事記. 撰文/宜臻(勞動視野工作室企劃宣傳部). [照片說明]2013年8月26日,奇力光電三百名員工到台南市政府前抗議。. (拍攝:郭冠均). 本期(2013年9月)《勞動之友通訊》的主題 ...

  3. 2014年7月23日 · 如果我不簽而被解僱,雇主是不是違法? 諮詢意見: 一、雇主要求簽保證書,並找人擔保,要區分是哪一種。 如果是「人事保證」簽署,於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合法的: (一)所謂「人事保證」,是於簽署的書面上敘明:保證人如因「受雇人將來職務上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可以向保證人求償,請求代負賠償責任(民法第756條之1以下參照)。 舉例而言,如果您在職務上毀損了公司的電腦,則雇主向您無法求償時,可以在向您找已簽署人事保證書的保證人求償。 (二)這在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可以自由簽署的,舉例而言,民法有規定,此約定擔保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除非書面另有約定外,賠償金額以受僱人之賠償事故「發生當年可得報酬」為限。

  4. 2016年2月15日 · 名片. Feb 15 Mon 2016 23:10. 【勞動視野論壇】離職的自由可以交易嗎? —評最低服務條款之明文化. 張鑫隆 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離職的自由可以放棄嗎? 勞工離職的自由是勞動保護最重要的前提,因為勞動如果不自由就如同奴隷般受到支配。 因此勞基法有別於對雇主片面解僱之事由等限制,對於不定期契約勞工的離職只課予預告期間的限制(§15II)。 但是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使其放棄這種離職的自由嗎? 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1年開始提供網路勞動法律諮詢以來,接到相當多類似<案例1>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違約金綁住勞工不能離職的案例。

  5. 2012年3月30日 · 前言 2012年開春以來,為了爭取調高薪資,德國工會的罷工行動已遍地開花,範圍擴及公共運輸業與其他公部門行業,例如幼稚園與垃圾清掃部門等等,不過,罷工「頻繁」是否就顯示德國工會力量強大?工會規模與基層工人力量是否等同?在台灣工會法上路,各業工人嘗試建立工會的同時,德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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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2年6月30日 · 科技業派遣工先生說,很多派遣工都是三個月簽一次定期契約,「政府很難查。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認為,國內企業濫用派遣問題無法藉此解決,這僅是宣示性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