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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股票的買賣通常買賣協議的成立是 交易 ,然後買賣協議的履行稱之為 交割 。 投資人買賣全額交割之股票,應於委託買賣前,預先繳交股票或價款;而被規定於全額交割股以後,證券商必需要先收到買賣股票的價款或股票,才能進行交易。 [8] 買進時需先繳交全額股款,經紀商才會接受委託,代為買進;賣出時也要先繳交股票,經紀商才會接受委託代為賣出,且不接受信用交易(即不得以 融資 融券 之方式交易)。 [6] 「全額交割」是指 投資人 不可以將同一天買賣相同標的股票總張數相互沖抵,必須把每筆交易的股票或 現金 集中送到交易所清算組交割。 可能風險 [ 編輯] 由於一般投資人對公司財務不了解,一旦稍不留意,持股很可能因淨值過低被取消信用交易、甚至打入全額交割股,等於住進 加護病房 。

  2. 我國股票櫃檯買賣業務原係民國77年2月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籌辦為健全資本市場提高櫃檯買賣市場之功能, 中華民國財政部 於民國82年開始檢討櫃檯買賣市場之建制功能及組織型態等相關問題決定規劃設立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公益 ...

  3. 處分效果 (英語: Disposition Effect ,中國大陸、香港稱作 處置效應 ),又稱 錯置效果 ,為 行為財務學 中發現的一種投資偏誤,投資人傾向於出售增值的資產,同時持有價值下跌的 資產 。 [1] Hersh Shefrin 及 Meir Statman 在他們 1985 年的論文中發現並命名了這種效果,該論文發現人們對損失的厭惡遠勝於他們對收益的喜愛。 處分效果被描述為個人投資者最為明顯的現象之一,因為投資者將持有價值下跌的股票,同時賣出增值的股票。 [2] 1979 年, Daniel Kahneman 及 Amos Tversky 將處分效果的原因追溯到所謂的「 展望理論 」。

  4. 櫃檯買賣 、 店頭市場 、 場外交易 (英語: Over-the-counter ,縮寫: OTC ) [1] ,為 有價證券 不在 集中市場 上以競價方式買賣,而在 證券商 營業櫃檯以議價方式進行的交易行為。 由櫃檯買賣所形成的市場,稱為 櫃檯交易市場 、 店頭市場 。 證券交易所具有促進流動性,提供透明度和維持當前市場價格的好處。 在場外交易中,價格不一定是為公眾公佈的。 櫃檯交易的優點是買賣雙方可以洽談特別交易條件,不需依照集中市場的標準契約交易,例如買賣一年以上的遠期 外匯 (集中市場不提供遠期外匯交易)。 但櫃檯買賣的缺點是市場資訊較不公開,且無證券交易所保障履約,到期履約風險大。 所以一般說來,店頭市場的風險比正規的交易所要大,股票的價格浮動也會更大。

  5.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7] ,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於企業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上市股票,於買進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套取價差利益者,俗稱短線交易 ...

  6. 集中市場 (英語: Stock Exchange Market )是指上市股票在 證券交易所 以集中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的方式集中市場的交易商品均為標準化而競價的方式則有 電腦 自動撮合與 人工 撮合兩種,例如台灣的證券交易所就是利用電腦自動交易,而美國的 紐約證券交易所 則是由經紀人在場內走動叫喊來尋找最佳買賣主。 店頭市場 [ 編輯] 店頭市場(英語: Over-the-counter )是指證券在證券商的營業櫃檯以議價方式進行的交易行為,又稱為「 櫃檯買賣 」。 店頭市場也稱「櫃檯買賣市場」。 [2] 以 臺灣 的店頭市場交易為例,臺灣的店頭市場以1,000股為成交單位,股價的漲跌幅限制為當天參考價格上下10% (2015/6/1修),漲跌限制幅度與臺灣的集中市場相同。 [2]

  7.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4] ,禁止相關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交易,證券交易法禁止六種有價證券交易方式,依序為一,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成交後而不履行帳款交割,且金額足以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二,與他人事前共謀,於己方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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