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0 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 ...

  2. 第 1 條.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 ...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EN
  3.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判例 ...

  4.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5.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觸摸其臀部、胸部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大法官 ...

  6.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但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登記之廠商製造廠址兼營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原體輸入者,免申領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其登載事項、申請條件、程序、准駁 ...

  7.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