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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 ...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EN
  2. 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

  3. 第 1 條.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有相同或更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犯罪行為:指下列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領域內,或在我國領域外之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所犯,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其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者,亦同: (一)人身侵害犯罪行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者。

  4.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二、加害人:指觸犯前 ...

  5.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 二、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海洋 ...

  6. 第 1 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

  7. 第 55 條. 加工物、切削工具、模具等因截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 但大尺寸工件等作業,應於適當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 第 56 條.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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