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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僅是為出售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2. 網路交易課稅專區. 網路賣家. 境內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 更新日期:107-01-15. 網路賣家從事境內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事項: 一、賣家全部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如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二、前項依法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的網路賣家,請記得將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所得= 全年銷售額×所經營行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的純益率.

  3. 網路交易課稅相關法規. 更新日期:109-03-13.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有關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之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處罰。

  4. 網路交易課稅專區. 電子商務簡介. 更新日期:105-08-30. 一、什麼是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網際網路所進行的商業活動,包括商品交易、廣告、服務、資訊提供、金融匯兌、虛擬商城、市場情報與育樂節目販售等,也就是以電子傳遞的型態經由網路完成傳統交易的模式,包括私人企業內部網路、公司間的商業網路及公眾使用的網際網路,都是電子商務的範圍。 二、電子商務的型態分為那些? 電子商務的型態,可分為下列4種: (一)企業對企業(B2B) 指 企業與企業間運用資訊科技及網路所進行的商業活動,例如電子資料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就是運用標準化的電子文件,發展上中下游企業間的資訊整合。

  5. 1. 小華的銷售行為如果全部在網路上完成,只要每月銷售貨物金額未達8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但仍應記得將經營網路交易的年度營利所得25,200元(每月銷售額60,000元×7個月×該業別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擴大書審純益率6%)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 結算申報。 2.一旦小華當月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自行選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 案例二. 問:小惠109年4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女裝,每月銷售額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否課徵營業稅? 答: 1. 小惠每月銷售額已超過8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6. 網路購買國外貨物應注意事項. 一、進口郵包物品的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 未檢附者,經海關認為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未檢附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的文件,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

  7. 網路購買國外貨物案例說明. 更新日期:110-08-19. 案例說明. 關務部分(郵包物品) 案例一. 問:小白在國外網站上購買藥品要給家中長輩使用,幾日後,收到郵政機構送來的書面通知,請小白提供衛生福利部的許可文件,小白該如何辦理? 答: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3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屬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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