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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融資融券股票股權之行使股息所得稅之扣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等事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行之

  2. 金管證投字第1040046524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立法理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總說明104.11.26).pdf.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條文對照表104.11.26).pdf.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 ...

  3.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所有條文 編 章 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制定依據 附屬法規 ...

  4. 2020年12月8日 · 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相關書件,由證券交易所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者,應於開始辦理二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主管機關許可證影本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內部控制制度。 三、專責辦理單位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應於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始得執行業務;其有異動者,應於五日內辦理異動登記。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應停止辦理本項業務,但償還了結不在此限,俟連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恢復;其已獲准辦理而尚未辦理者,亦同。 第四條.

  5. 法規資訊.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14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總金額或融券加計辦理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百五十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者其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總金額或融券加計辦理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

  6. 發文字號:. 廢 (88)台財證(四)字第 044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19 條 (087.02.26)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 10、28 (087.12.30) 要 旨:. 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融資人融資買進 ...

  7.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提升證券商業務經營彈性擴大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之取得證券用途融券券源等, 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 本次共計修正八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提升證券商業務經營彈性,增列投資人得以其他商品(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等抵繳融券保證金及擔保維持率不足時之追繳差額, 並修正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 二、 為促進券源流通,放寬融資融券業務取得之證券用途,得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作為業務之券源,並得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出借及參與證券金融事業之標借或議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