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相關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5年1月14日 · 依勞動檢查法第2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 換言之,除非該事業單位有工會,否則勞檢員依法可以個案情況僅會談雇主或雇主代理人,讓勞檢中只有資方說法呈現。 是以,勞工如不信任勞政機關,或擔心會遇到隨便檢查的勞檢員,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組織工會,除平時即可積極參會同檢查,又能行使團體協商和爭議的正當權利,總之「不碰運氣求遇到好的勞檢員,但求自主捍衛勞動權益不求人!!!」,以收自主提升勞動條件不求人之效。 Q23:申訴人或勞工可否對勞檢結果、是否裁罰提出行政爭訟? 答:法院實務傾向認為「不可以」;但這樣見解值得被挑戰!

  2. 2014年8月14日 · Aug 14 Thu 2014 17:28. 【派遣勞動】勞動派遣的「假」動作-立法者和有權解釋者不能漠視的現狀. 張鑫隆(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圖1 人力派遣公司招募員工流程圖&出處104派遣工作銀行http://temp.104.com.tw/bank/guide_process.jsp (瀏覽:2014年7月18日) 「假派遣」的現狀. 某知名人才派遣公司在官方網頁上揭示如圖一的派遣員工招募流程圖。 從這個流程圖可以發現,第4個階段派遣公司向要派公司「推薦人才」和第5階段的「二次面試」,與派遣的原理有矛盾之處。 因為勞動派遣契約的本質是由派遣公司,就特定業務提供其所僱用之勞動派遣人力給要派公司,受其指揮監督,而且不得和要派公司約定由其僱用。

  3. 2015年2月6日 · 1. 超出法定工時的問題: 依您所提,公司只給月休4天,如果以兩週計算之總正常工時84小時, 則目前的工作時數已經超過法定工時,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2. 構成加班的問題: 如上所述,公司月休4天已超過最低正常工時,也就是兩週84小時制度下,每兩周會有一天半(即12小時)的有薪休息日,通常是兩週內,一個週六上班4小時,有薪休息4小時;另一個週六,8小時全不用上班並且有薪,若每個週六均上全天班,等同於要求您在有薪休假日加班,但此應注意加班應經勞基法所訂的「同意程序」,亦即: 加班首先應經勞工本人大同意,且再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亦應經工會獲勞資會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 所以,雇主若只給月休4天而構成加班,必須經上述的同意程序否則亦屬違法。

  4. 2012年6月30日 · 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26日 勞資二字第1010125521號函發布 立契約人: 派遣事業單位: _____ (下稱「甲方」) 要派單位: _____ (下稱乙方) 就甲方派遣其所僱勞工(下稱「派遣勞工」)為乙方 ...

  5. 2015年1月14日 · close. 烈火(作者曾參與勞動檢查實務工作,為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前言】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Q18:勞檢單位會在勞檢前先通知雇主嗎? 若會,這樣雇主就有時間準備應對的資料(甚至假造資料),這樣對勞工好不容易下定決心申訴豈不功虧一匱?

  6. 2014年11月12日 · 【前言】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本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Q6:我是派遣勞工,我可以檢舉我的「要派單位」嗎? 答: 有勞工申訴之事業單位,其實並非雇主,而是「要派單位」。 但不論是雇主或要派單位,只要令派遣勞工工作,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虞,勞工行政機關派員實施檢查發現後,仍會論列缺失,依法處理。

  7.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1. 相關搜尋

    高雄夫妻命案